土地使用权续期收不收费应该先算法律账

2016年04月19日 15:36   来源:红网   岳乾

  媒体报道,目前,多地遭遇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的问题,但期限届满之后如何续期,各地采取的方式莫衷一是,其中,温州、深圳、克拉玛依等地均规定,续期不仅要提出申请,而且需要缴费。(4月19日《新京报》)

  有观点认为,土地出让金是有期限的,期限届满之后,续期收费也合情合理。而且,各地房价均上涨厉害,数十年前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与当前房屋价值已远远无法匹配,所以,在土地使用权续期之际,收取一定费用,以与当前的商品房价格形成适当的平衡,适当削减房屋持有人因房价上涨而收获的暴利,似乎亦无不可。再者,当前许多地方财政困难,借此机会劫富济公,充实地方财政,何乐而不为?而就现实而言,许多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财政甚深,恐怕不会坐视这一块“肥肉”流失,收费续期在地方当是主流。

  自然,如果说要单纯地算财政账,有许多理由可以支持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收费,诸如考虑房价飞涨因素、充实地方财政、平衡房地产投机暴利等等。综合这些方面来看,续期收费收益颇高。

  然而,我们不能忘记,关于住宅建设用地试用期届满之后如何续期,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已经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虽然在某些人看来,这一规定太过模糊,可以进行不同的解读。但是在笔者看来,这一规定是非常明确的,至少从字面来理解,“自动续期”应有两方面的含义:不用申请、不用缴费。简言之,我国的《物权法》已经很明确地做出了土地使用权续期不用另行缴费的规定。至于有人提出可以对这一规定在字面意思之外做其他的理解,在笔者看来,这是对法律的歪曲。实际上,地方政府并非不明白这一点,他们做出收费的决定所依据的一般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效力更低的下位法,而刻意忽视了效力更高的上位法《物权法》。

  是以,对于土地使用权续期收费与否,在财政账之外,我们必须要算一算法律账,除了考量其经济效益,还要考量其法律效益。而在二者所得出的结论截然相反之时,对法律效益的考量,也就是法律账应该是第一位的。

  原因在于,首先,法律所规范的秩序是社会的根本性秩序,其稳定性、坚固性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根基,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文化秩序都建立在法律秩序之上,由法律秩序来支撑保障。在这个意义上讲,如果经济考量与法律考量发生冲突,前者显然应该让位于后者。

  其次,破坏法律执行的后果是严重的。尤其是公权力,作为法律的制定者与执行者,破坏法律于法律公信力、政府公信力都有莫大的伤害。即便这种破坏行为能一时收获利益,甚至在财政上有一定的合理性,也不能抵消法律秩序被破坏、法律规定被漠视的负面效应。

  可以说,土地使用权续期收不收费这一问题集中地体现出财政账与法律账的冲突与矛盾,是以充实财政府库优先,还是坚守法律规定为重,这将是一次对我国法治“成色”与“含金量”的重要检验。

  所以,在社会热切呼吁全国人大层面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与解释之时,我们更期待的是,有关部门能抛弃经济利益的诱惑,将对法律效益的考量放在首位,忠实捍卫《物权法》规定,夯实法律秩序。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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