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2016年02月06日 08:39   来源:中国网   张明杰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终于要出台了,除了解决当前所出现的矛盾以外,还应当放到整个经济大环境的背景中去考虑,要在剔除经济增长规律本身的波动影响之后,相对独立地审视现行的管理办法与实际经营中存在的不合理性,尽量保证自身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范围内都是适用的。也就是把这个游戏规则定好了,怎么玩都能玩得起来,不要短视去解决临时性问题,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应该有政策制定的高度与前瞻性,把边界划清楚即可,可以划大一些远一些,这才是市场经济的法则,尊重自由竞争的原则。

  纵观这次商务部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最明显的变化是在标题中去掉了“品牌”两字。具体表现在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一条和第四条分别抹去了关于品牌以及标准化标示的要求,转为突出市场的秩序,同时也隐去“汽车总经销商”等概念,统一归入了“供应商”的范畴。这一变化是可以理解的,十年前汽车市场的秩序还不健全,需要树立品牌意识,而现在需要按照正常的服务行业去对待汽车的销售与服务。在第六条中,把过去的统一形象要求,变为了共享性和节约型销售服务网络,以及推进网络下沉,以及电子商务和新能源的发展,但也只是一笔带过,没有讲清楚经营主体的权利责任范围。网络下沉在过去的几年里,厂家已经足够的重视了,也出现了一些销售与服务分离的常识,以及独立提供售后服务的体系,可以说,汽车行业未来的几年是重组变形的重要阶段,经过磨砺,会形成新的常态,例如电商的冲击,就像平行进口一样,总会找到一个新的平衡,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提供产品,提供服务,把握好节奏就不慌,新能源也是如此,没有捷径。

  旧办法中涉及经营的主体,广义上有两个,第一是“总经销商”,第二是“经销商”,《新办法》第二章中解除了旧办法中的“总经销商”这个概念,将其职能合并到了“供应商”的范畴之内。但是“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的责任权利范围在这次合并以后却显得不是很清晰。过去“总经销商”承担的责任,在“供应商”里面没有体现,制造了空白地带。在拿掉了原本的“总经销商”这个起到约束限制作用的棋子以后,《新办法》中提及出售未经授权的汽车要书面出示给消费者,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知情、经销商不告知该汽车是未经授权的后果是什么,一些未经授权的独立服务商如何管理,以及其他未经授权的参与者如何经营,原本是可以由“总经销”把关控制的,现在就都可以有机可乘了。直到第十九条才提到了授权,但是授权范围的是什么,也没有讲清楚。管理办法是指导方针,每一个细节都要有清晰明确的解释和说明,所有人看了都明白,不会再问理解上的问题。这是个老毛病,旧办法中也是存在的。再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实际上是彻底打开了过去厂家套在经销商脖子上的枷锁,经销商只管挣钱,但是后面惩罚环节中的区区几万块却根本约束不了经销商的逐利行为。既然放开了约束,反过来也要有明确的界限,哪里是不可以跨越的,否则如何如何。给经销商松绑没问题,但是要画个圈圈,明确哪里是不可以跨越的。

  新办法充分考虑了市场环境的进化,适时调整,也把过去偏重厂家权益的政策导向纠正过来,看得出来,政府管理者希望提供一个更加公平自由的氛围发展经济,用心良苦。但是颁布新政策的同时,也留下很多不清晰的模糊地带。现在不是在修改政策来满足吃不了苦的孩子们,在厂家和经销商之间,绝对不要因为谁的哭声大,就心疼,去偏袒谁,还是要有一个公正的立场,保证朝着设定的方向前进。

(责任编辑:武晓娟)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