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驱动需协调推进创新型社会建设

2016年01月20日 07:28   来源:羊城晚报   张浩

  “蓬生麻中,不扶自直”。创新型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发展现象,而不是单纯的经济发展现象,需扎根在厚实的创新型社会土壤中。中央“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就意在于此。因此,推进创新驱动也需要在社会建设上发力,打造让一切创新源泉充分涌流的创新型社会。

  首先要创造有利于人才流入和培育的社会环境。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要求把人才资源开发放在优先位置,夯实创新驱动发展的人才基础。对于大部分地区而言,吸引人才更具有现实意义。实际情况表明,人口尤其是人才的移入与地区的创新创业程度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如在硅谷,由技术移民创建并经营的企业占美国硅谷全部高科技企业的1/3强;又如深圳,之所以在创新创业上“风景别样好”,与其移民型城市密切相关。因此,创新型区域需要着力强化本地区的人口和人才吸引力。人才吸引力强大,人才培育就有更为扎实的基础,就能更好形成各类人才争相涌现的社会氛围。

  其次是建设具有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知识型社会。创新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和保护,创新驱动的战略支撑在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适时跟进。一项创新成果的取得,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其投入是难以收回的,更谈不上获取收益,这样就无法使创新进入良性循环。从全球经验来看,引领世界经济潮头的发达国家,都是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最好的国家。相反,凡是未能及时建立和有效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鲜有真正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的先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就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这方面,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等地已经走在全国前头,建立了知识产权法院或法庭,而这些地方恰恰在创新创业上也走在全国前列。

  再次,集聚充分的社会资源投向基础研究领域。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源泉,是培育创新人才的摇篮,是科技发展、经济发达和社会进步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源头支撑与关键环节。发展基础研究,政府发挥主要的资金投入职能,如建设高水平科研院所、高等院所、重点学科,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孵化器等。同时,创新型社会还意味着众多社会资本参与到基础研究领域,具备良好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资金向基础领域积聚。

  当然,创新型社会的基础在于具有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创新创业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为此,要聚全民之智,集众人之力,让创新创业文化为民众所吸纳,创新创业精神为民众所认同,不断培养全体人民勇于创新的锐气和敢于创业的豪气,创造出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浓厚氛围,使创新创业成为一种价值导向,一种时代气息。

  (作者是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教授)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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