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6年01月06日 09:25   来源:人民日报   刘俊海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十三五”发展目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先进的治理理念、科学的制度设计,也需要自觉的社会实践。

  鼓励投资兴业,维护交易安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推进商事立法科学化,是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前提。立法不科学会束缚资源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阻碍企业创新。应抓紧编纂民法典,在此基础上重视商事立法,完善确认商事主体、规范商事行为的商事法律制度。修改公司法,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保护中小股东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修改证券法,进一步拓宽证券法调整范围,积极推动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加大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

  激励企业创新,促使企业自律。创新是市场经济活力之源,企业是创新主体。实现创新发展,必须激励企业创新、促使企业自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市场资源主要是通过商事行为进行配置的。因此,保障商事行为自由至为关键。鼓励企业根据平等自愿、包容多赢、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自由缔结经济法律关系,自由开展公平交易,自由获取生产要素、销售商品与服务,自由开展公平竞争。凡是不违反法律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章程、自治规章、市场契约等都是有效的。在商事活动中,企业不仅有自由和权利,还需要自律。企业应弘扬诚信精神,专注于创新和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与服务,同利益相关者形成良性互动的诚信契约关系。

  完善信用监管,发挥政府职能。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维护公平交易和自由竞争秩序。在企业不理性、行业自律与市场失灵时,政府必须履职尽责,依法行使市场监管权力,维护公平公正。监管者应严格遵循主体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原则,划清政府和市场之间的边界。政府对所有被监管者都要遵循地位平等、公平竞争、平等保护原则。在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的基础上,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体系,消除监管盲区。

  公平解决争议,降低维权成本。权利具有可诉性,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商事争议能否获得及时公正的解决,涉及市场主体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市场秩序能否真正建立。因此,建立健全快捷公正的多元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是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绝大多数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尝试调解途径。如果友好协商和调解未果,而且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则可以将争讼提交仲裁机构予以仲裁;如果缺乏相应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争讼只能诉至法院。法院和仲裁机构作为裁判者,要对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切实做到开门立案,凡诉必理、辨法析理。市场主体既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严格履行法律义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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