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鸟获刑十年半究竟重不重

2015年12月04日 07:14   来源:法制日报   杨 涛

  河南郑州一在校大学生闫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刑十年半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记者获悉,河南省高院已经介入此案,对其判决正在进行专题研究(12月3日中国新闻社)。

  此案一经媒体披露,就引发公众热议,有网友称,“人不如鸟”,指责当地司法机关小题大做。新浪网发起的“大学生抓16只鸟获刑十年半,你认为量刑适当吗”的民意调查,截至12月3日13点,有超过77%的网友认为量刑过重。那么,舆论的指责到底有无道理呢?

  这事还得回到法律上来说。抓16只一般的鸟当然犯不着判这么重的刑,但是,闫某抓的可不是一般的鸟,警方调查称,16只鸟都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可就不是闹着玩的。当然,如果闫某在抓鸟时,不知道是燕隼,以为是普通的鸟,那也是情有可原的。但是,办案检察官指出,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此外,被告人王某家是养鸽子的。因此,闫某应该知道自己抓的是燕隼,这说明其主观上是有故意的。至于有人说他可能不知道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那不是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因为,法律认识错误不能成为逃脱罪行的理由,国家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出台后,就推定每个人都应该学习和知道这些规定。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所有类),6只到9只就是情节严重的,须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只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闫某和王某一共抓捕和出售了16只燕隼,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此,站在法律的角度,对他们判处十年半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量刑,根本谈不上过重。

  当然,有人说,有些大贪官贪污数额巨大,也就判处十几年有期徒刑,闫某、王某抓了16只鸟就判刑这么重,这明显不公平。其实,这表明某些人动物保护意识的淡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对自然的破坏同样是巨大的,而且,两者涉及的罪名也是不同的,不能简单地以腐败分子负的刑事责任来类比。即便是这两个罪名在量刑上有所差异,也是法律规定本身造成的,应当修改法律而不是指责司法不公。

不过,考虑到这二人是在校大学生,他们没有到特定的自然保护区抓燕隼,而是在自家屋前院后抓的,而且抓的是燕隼的幼鸟而不是成年鸟。基于以上种种情节,如果再审此案,可以依据刑法中“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报最高法批准给此二人减轻处罚,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给这两个年轻人一个出路。但是,此案给人们最深刻的教训是,要认真学习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千万别以为抓几只鸟没有什么事,说不准会因此而入了牢房,法律不会原谅你的无知。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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