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探望”权应受法律保护

2015年07月02日 07:22   来源:京华时报   苑广阔

  几年前,儿子意外身故后,老陈夫妇将所有希望寄托在不满2岁的孙子身上,但儿媳妇却阻止他们看望孙子。无奈之下,老人将儿媳妇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支持他们看望孙子的权利。6月30日上午,这起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案在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这一类型的官司在江苏省尚属首例,在全国范围内也不多见,但官司背后因为“隔代探望”引发的家庭矛盾、亲情纠纷却并不少见,只不过闹上法庭的比较少而已。比如媒体多次报道全国有上百万“失独家庭”,那么不管这些“失独家庭”失去的是儿子还是女儿,其中相当一部分人都会面临“隔代探望”的问题。

  其实,“隔代探望”算是近年来才出现的一个新的社会问题,现在很多年轻人并不与老家儿生活在一起,一旦夫妻一方意外离世,某种程度上等于隔断了和对方父母的联系,矛盾和纠纷也随之而来。

  抛开具体的家庭纠纷不论,单从情理上说,老年人要求“隔代探望”无可厚非,更何况老人在失去儿子或女儿以后,孙辈就成了他们最大的感情寄托,如果剥夺他们探望孙辈的权利,等于老人在遭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巨大痛苦之后,还要遭遇二次伤害。更何况,孩子失去爸爸或妈妈以后,能够得到祖辈的照顾,也更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可见,不管从哪个角度来看,“隔代探望”权都应该得到理解与尊重。

  现在的问题是,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中的“探望权”是基于亲权即父母子女之间为基础产生的,而不是基于亲属权产生。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于未成年人的隔代长辈是否享有探望权,法律并没有规定。

  但正如前面所说,不管是对老年人还是小孩子,赋予老年人以“隔代探望”的权利,都是有益无害的。这种权利理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或母的理解与尊重,并且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同时还应该得到法律上的保障,通过对现行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来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隔代探望”权利。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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