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何时不再是样子货?

2015年05月27日 09:30   来源:中国网   于潇

  据央视《每周质量观察》报道,在京东平台,有售卖翻新机现象。事件曝光后,京东表示愿意与有关部门配合,彻底调查此事。据了解,这是自去年发生假冒美孚润滑油事件以来,再次曝出的商品质量问题。在一个互联网经济时代,网购商品陷入质量门,并非罕见偶然之事,正因此,后续的纠纷解决自然成了干系互联经济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其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并不是天生便有的话题。随着商品交易的发展,商品经济确定了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并且随着产品的日益丰富,消费者权益保护才成了一个核心的价值。“顾客就是上帝”,此般口号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写照。互联网的出现,又给商品经济带来的新的变化,基于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又面临着新的挑战。

  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规范,对互联网经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保护。

  虽然,法律规范如此,但是纵观周围,现实往往是残酷的:不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网络平台上屡屡被犯。在搜索引擎中,随意的搜索就能找到诸多的被骗案例。就拿央视曝光的京东商城出售翻新手机来说,在639位消费者直接在销售网页底下发出质疑这款苹果就是翻新机的情形下,京东仍旧不能拿出一个充分且合理的解释,借助媒体的曝光,方得引发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注意,可以说,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都是受到严重的侵犯。

  那不禁要问,面对消费者的投诉,为何平台服务提供者能够如此之“淡定”?笔者看来,要让文本规范的法律体系有“牙齿”,进而让法律成为敬畏,必须有现实的法律实践。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因为争议金额小、诉讼成本高的考虑,很少人会选择诉诸公堂,在法律上“走一个”,这样就使得法律规范看似成为了“纸老虎”。

  法律必须被敬仰,否则便如同虚设。如果不能建立起对法律规则的敬重,即便法律体系再完备,也是无关乎生活实际的“纸老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那么要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尝试着推测,在639位消费者留言表明存在“翻新机”嫌疑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得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经明知或者应知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实,此种情况下,京东是否要承担连带平台责任?答案显而易见是肯定。

  或许,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法律关系。因为,事件的争议焦点也很简单不负责。对于网络消费维权而言,真正苦恼着权利维护的则是主体。消费者选择网购,一方面是因为价格,更多的是一方面则是商品标准化生产之下,虚构购物的效率。如果为了一件百元或者千元的商品,丛取证、立案、再而到审理,倘若不说一些诉讼策略导致的事件延长,但从最短时间来说,个把月的时间是必须的,这期间也会产生一些费用。

  投诉没人管,诉讼走不起,那就走走投诉看看?接下来,一系列的问题迎面而来,找谁投诉?如何投诉?在你费尽周折找到机构和联系方式的时候,接下来面对的问题则是,为何投诉电脑一直打不通?不过话又说回来,打通了又能如何?一句可做安慰的定然不能浇灭心中的怒火。

  消费者权益保护,何时不再是“纸老虎”、样子货?何时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够切实的落实到实处?这些问题不仅考验着市场参与者的智慧,更靠着司法实践者的智慧。在没有具体的操作指南之前,唯愿都能流淌社会主义的道德血液。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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