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山市环保局局长郭卫华表示,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市环保局将今年定为环保法治年,该局还在深入调研,探索成立“环保警察”,以全面实现与新《环保法》实施工作的对接。(《南方都市报》5月18日)
“环保警察”的设立,不仅体现了对环保执法的加力,专业性的增强,也理当意味着环保效率与能力的提升。
不过,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规制,“环保警察”还远远不构成一个充分条件。仅仅是有了细分的警种,是不是就一定能够保证其专业性,尤其是环境违法行为本身有着较强的隐蔽性,而相关的取证又不乏专业上的难度,再加上执法权限上的限制,设置了“环保警察”,是不是就一定能毕其功于一役,也就更需打上个问号。
可见,相比成立“环保警察”,环保执法究竟对于警察提出了哪些新的专业要求,在职责上又多了哪些挑战,为了预防环境生态犯罪和行政违法,在环保执法的哪些方面需要加强监督并赋权,又需要哪些法律层面的支撑和保障,这些要素的厘清,无疑要更为关键。
好在,一些发达国家已在这些方面提供了经验与范例。法国的绿色警察,其职能明确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了保证环境执法的专业性,绿色警察甚至直接由生物学家、医生、宪兵等专业人员构成,可谓术业专攻、分工明细,环境违法者要想蒙混过这些专业人员的火眼金睛,难度自然可想而知。德国则将环境保护写进《基本法》,使得德国的环保警察从头到脚都有法律法规的全面“武装”。
基于此,设立“环保警察”,其对于环境执法的强化,固然值得期待,但真正意义上的“环保警察”究竟该如何炼成,如何才能使得专业细分的环保警察在环保执法这事儿上,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权限,也就尤为关键和不可或缺。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