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除律师法定权利实现的地方性部门化障碍

2015年05月18日 07:16   来源:法制日报   游伟

  各地以积极姿态落实法律赋予律师的法定权利,这对于不断改善律师职业环境,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促进司法公正,具有正面意义

  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和调查取证,过去一直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困难之事。现在看来,这样的难题大多不是因为法律方面存在障碍,而是各地制定了变通的“实施办法”“意见”“细则”或者内部文件,进而变通了法律的执行,增加了律师执业的难度。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曾明确规定,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律师的援助,而受托律师在第一时间就可以会见当事人并向他们提供法律帮助。可过去有的地方所制定的红头文件,却规定律师会见的总次数最多只能两次,每次会见时间不得超过半个小时。有的地方还限制律师与委托人交谈的内容不得涉及案情。殊不知,离开了具体案情,当事人还能怎样获得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 

  为了改变这种不当状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0月通过修订后的新律师法,对律师履行职责的内容做出了比以往更为细致的规定,去掉了许多弹性条款。但近些年来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人仍然将律师职业视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另类,并倡导法官和检察官要与律师保持距离、建立隔离墙,从而使他们之间的关系变得异样。

  不过可喜的是,在中央高度重视下,很多地区和部门积极行动起来,开始制度化地推进对律师合法权利的保障措施。比如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就曾联合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按照该规定,侦查机关应当设置律师接待室并配置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安排、通知、协调律师会见相关事宜。一般案件,侦查机关不派员在场;特定案件,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员在场,但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审查起诉阶段,严禁以提审为由变相限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同时规定,办案机关和看守所不得限制律师依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河北省公检法司安五部门也联合制定长达49条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落实法律有关律师会见刑事案件当事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规定。上海等地的基层法院,也在不久前公布规范性文件,给予律师更多的权利优待和执业便利。

  应该说,各地以积极姿态落实法律赋予律师的法定权利,这对于不断改善律师职业环境,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促进司法公正,具有正面意义,值得充分肯定。不过,各地出台不同的规定、文件,也带来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及其实现程度上的差异,有些地方创新的“好措施”“好办法”,却不被另外一些地方所采用,使得律师履行法定职责时的待遇各不相同。

  这就不由得使人心生疑惑甚至某些忧虑:难道律师的执业权利不是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一体实施和保障的吗?如果法律所规定的权利,都必须在法律之外再由各个地区、部门下达红头文件才能得以贯彻,那我们的各项权利还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吗?所以,落实法律制度虽是好事,但如果地方出台文件,相互之间不统一,使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带上地方性、部门化色彩,缺乏法律权利保障、落实上的强制普遍性,这就不是一个可以忽略的“小问题”。

  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律师法在各地的实施情况展开执法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应对各地出台的红头文件加以检查,从规范权限和具体内容入手,对这些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以保证国家法律实施的严肃性、统一性,使让律师法定执业权益的实现更加具有强制力。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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