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提必核”还应“凡瞒必查”

2015年04月22日 07:33   来源:红网   印荣生

  近日,记者从辽宁省委组织部获悉,2014年下半年以来,辽宁省各级组织部门认真执行“凡提必核”的规定,对963名拟提拔或重用人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了重点抽查核实,对发现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房产、股票基金、投资等情况未如实报告的26名人选进行了处理。其中21名干部被暂缓任用,5名干部被取消提拔资格。(4月21日人民网)

  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创新。在该制度暂时还难实现全员覆盖的背景下,对拟提拔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凡提必核”,对于解决“带病提拔”、“边腐边升”的现实问题,其意义不言而喻。

  去年12月,中组部下发通知进一步要求,从2015年1月开始,对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列为副厅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以及转任重要岗位的人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都要进行重点抽查核实;凡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

  现在,“凡提必核”这个“规定动作”已经在各地实施。这对一些心存侥幸的干部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弄虚作假、故意漏报、瞒报真实信息,意在逃避组织监督的干部,休想提拔。

  不过,作为干部关爱机制的前置,“凡提必核”的结果运用,仅仅是发现瞒报不提拔。从职能分工上来讲,这是组织部门的事。至于瞒报了什么,其背后是否隐藏着大问题,这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

  “凡提必核”制度开始于今年1月,公众听到较多的是有多少干部因为瞒报了信息而被“请”出了拟提拔的名单,并没有听到更进一步的动作——对干部所隐瞒不报问题的调查。公众有理由相信,接下来会看到有关对瞒报者查处的报道。笔者认为,若是缺了这个本该延伸的环节,那么执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就不能算到位。

  隐瞒不报,是对组织的欺骗,也暴露出干部心虚的一面,对于干部的瞒报行为,不能止步于“不提”,还应着力于“必查”。而瞒报的信息,很可能正是干部贪腐的线索。组织部门应向纪检部门移交,纪检部门也应主动接手问题线索,顺藤摸瓜,并且实行“凡瞒必查”。在查清瞒报真实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样,“凡提必核”后再行“凡瞒必查”,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定会产生更好的威慑作用。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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