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禁入适用范围扩容 有助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2015年03月16日 07:11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朱宝琛

  为适应市场发展和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在总结以往监管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明确终身市场禁入的情形,更好地发挥市场禁入措施尤其是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的作用,证监会日前就《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笔者认为,对证券违法行为责任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还是为了净化市场环境,还投资者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

  当然,我国实施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已经取得一些成果:1997年,证监会制定了《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开始建立并实施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其中,对于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任人员,规定“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或者“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做出专门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可以采取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发布实施了《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其中,对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的“情节特别严重”适用情形做了进一步规定。

  这些年来,收到“证券市场禁入”罚单的人员也不少。这一点,从证监会公布的市场禁入决定书中可见一斑。以2014年为例,证监会共发布了18份市场禁入决定书。具体看受罚对象,既有保荐人、基金经理等,也有上市公司高层。至于市场禁入的年限,轻者三年,重者则是终身禁入。

  建立市场禁入制度,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证券市场的清污、排污和过滤、筛检机制。监管层对那些违法规则、不守信义、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害群之马”,依法向其亮出红牌,驱逐出场,这是保障市场能够正常运转的基本要求,对净化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和监管转型深入推进,特别是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对进一步加强以违法行为责任追究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尤其是终身市场禁入作为一种比一般罚款处罚更为严格的惩戒措施和责任追究形式,在执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此次监管层对规定进行修改,提出“将《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适用范围从发行人、上市公司扩大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等,将会更好地发挥市场禁入措施尤其是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的作用。同时,通过严格执法,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市场创新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监管执法保障。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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