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变”报告落地还需制度跟进

2015年02月04日 07:12   来源:红网   姚明胜

  南京市委昨日公布了《关于防止干部选拔任用中“重能轻德”的若干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如果婚变、子女配偶移居国外,必须在5天内向组织书面报告。(2月3日《扬子晚报》)

  其实,早在2007年4月,南京市委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在规定的9项必报的事项中,就有婚姻变化、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等。

  也就是说,南京出台的《关于防止干部选拔任用中“重能轻德”的若干规定》,除了将30天的报告期缩短为5日,以及将抽查比例由3%扩大到4%和由副处扩大到正科外,并没有什么新意。

  而从全国情况看,要求领导干部报告“婚变”的,并非南京一家。如,2005年6月,江苏泰州《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中,本人婚姻变化情况就在14项需要报告之列;2007年7月,郑州市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中,也明确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发生变化应向组织报告。

  尤其是,2011年7月,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就在报告的八个事项之中。2013年11月,中央组织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规定,将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进行抽查,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将进行追责。

  由此可见,虽然从上到下出台了许多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尤其是报告“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在一些地方或单位执行得还不是很好,还存在不报或漏报现象。

  领导干部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个人的婚姻变化已不是个人的家事,或者说,从婚姻变化中也能看出领导干部的人品。从近年来发生的案件看,一些领导干部在婚姻变化中,还掩藏着生活腐化、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也许,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南京才又一次重申“婚变”必报的规定。而事实证明,让领导干部做到应报尽报,尤其要做到“婚变”必报,仅仅下发规定、重申规定是远远不够,还需要有相关的配套制度跟进。

  如进一步扩大抽查比例,直至做到应报应查;不断扩大公示范围,直至做到向社会公开;加大处罚力度,直至降职降级等。再如,对“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等敏感事项,还要积极探索“事前”报告制度,并将婚姻变化的主要原因、婚姻变化后的财产处置等列入报告内容。

  也就是说,只有将“婚变”等敏感事项报告的“关口”前移,只有加大抽查比例和处罚力度,只有将“报告”晒在阳光下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才能防止漏报不报以及不如实申报,才能让领导干部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否则,即使再重申,内容再具体,对一些“问题”干部来说,也不可能或不会应报尽报。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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