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告赢于正”是知识产权的胜利

2014年12月29日 13:51   来源:光明网   何勇海

  长达8月之久的琼瑶、于正著作权纠纷案终于有了结论。26日,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侵犯了琼瑶的《梅花烙》,一审判决于正等被告停止传播《宫锁连城》,公开道歉,并赔偿琼瑶500万元。法官认为,《宫锁连城》剧本及电视剧实质性整体改编了琼瑶的小说及剧本《梅花烙》。(12月28日《泉州晚报》)

  本案起因于4月15日,琼瑶向广电总局举报称,自己作品《梅花烙》被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抄袭。于正回应称只是“一次巧合和误伤”。

  琼瑶是影响了一个时代的著名言情作家,于正则是近年来声名鹊起的青年编剧兼出品人,这场维权之战已经不是“言情教母”和“金牌编剧”的个人之争,而是尊重原创、保护原创的正义与非正义之争,具有极强的标本意义和示范效应。

  近年来,影视圈抄袭成风。比如反特题材悬疑剧《凤凰迷影》因涉嫌抄袭,被同类题材剧《梅花档案》告上法庭,成为国内第一个涉嫌电视剧抄袭的案件。其他诸如《倔强的萝卜》《饭局也疯狂》也曾被质疑模仿《疯狂的石头》,《影子爱人》涉嫌抄袭《假凤真凰》。仅于正而言,除《宫锁连城》外,他的其他作品也曾被网友质疑抄袭《甄嬛传》及美剧《越狱》等,被讥讽为“于抄抄”。

  当抄袭在影视圈盛行,撞车和雷同便会比比皆是,还能攻下多少观众的心?当抄袭对作家、编剧频频带来伤害却维权无力,必然阻遏文艺创新。中国影视圈太需要一针清醒剂,以使更多人正视抄袭之风。而法院一审判定于正抄袭琼瑶,赔偿琼瑶500万元,就是一针遏制抄袭的清醒剂:利字当头,以抄为荣,就该付出惨重代价;树立“权利先于创造”理念,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才是正确做法。

  琼瑶胜诉于正后,其他被抄袭者不要再忍气吞声,要同仇敌忾,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武器,将有重大抄袭嫌疑者推上被告席。可喜的是,悬疑小说家、《死亡通知单》作者周浩晖日前宣布,就于正新剧《美人制造》涉嫌抄袭自己的小说《邪恶催眠师》一事,将于正告上法庭。无疑是版权意识大增的表现。

  不过,琼瑶胜诉并不容易——在案件审理中,琼瑶指责《宫锁连城》中21个桥段是否涉嫌抄袭,存在很大争议:究竟只是编剧的基本套路,还是属于琼瑶的独创表达?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 ,即人们在相关载体上看到的信息,而非一些创作手法、原理或套路。此番,法院将琼瑶作品的主要情节、架构脉络、人物设置和关系等视为琼瑶作品的主要创作表达,无疑是一次突破。

  要让“于抄抄”们不再抄袭其他作品,重要的法律上的保护。创作要素是否应视为“表达”这当然要从法理上来明晰。也只有这样,未来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更加健全完善。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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