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最低消费”宜堵更宜疏

2014年11月03日 07:43   来源:燕赵晚报   汪昌莲(湖北嘉鱼)

  11月1日起,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办法》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办法》的行为,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在沈阳、重庆等地,最低消费仍存在。(11月2日《人民日报》)

  事实上,最低消费不仅违背了“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等中央有关规定,而且已涉嫌违反了《价格法》,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立法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其可行性不容置疑。

  按照《价格法》的规定,餐饮等充分竞争的行业,经营者在遵守明码标价的前提下,有权按照市场供求自主定价。但“有权自主定价”,并不代表经营者可以漫天要价。而最低消费,就是消费者来到酒店等服务场所,必须在最低消费额之上消费,不能自主选择消费金额、消费水平,不能“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均被剥夺了。可见,最低消费涉嫌强制消费者过度消费,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不仅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而且助长了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然而,禁令生效当日,虽然餐饮经营者不敢公开打出“谢绝自带酒水”、“最低消费××元”等招牌,但最低消费又改头换面,换成如开瓶费、包间费、服务费等。特别是一些餐饮经营者更是采用降低菜品品质、减少分量等伎俩,弥补取消最低消费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实际上将取消最低消费后的经营成本,转嫁给了消费者。

  可见,对于最低消费,一味地堵是堵不住的,最低消费宜堵更宜疏。因此,今年3月,中央发布《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餐饮企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餐前引导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因此,各地在严格执行《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同时,应建立“节约消费有奖”的激励机制,对于积极主动为节约用餐提供服务的餐饮企业,以及节约用餐的消费者,应给予褒扬和奖励。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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