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宪法日”重温敬畏和权利

2014年10月29日 07:19   来源:西安晚报   王聃

  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决定指出,十二月四日为国家宪法日。

  12月4日是现行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在此之前,自2001年开始,每年的12月4日都是“全国法制宣传日”。

  为宪法设立一个专门的节日,其蕴涵的丰富信息呼之欲出。这显然不仅是从全国法制宣传日到国家宪法日的名称递变,蕴涵的还有着认识论的深刻转身。顾名思义,所谓全国法制宣传日,其本身承担的主要任务是普法,让那些和公民有着紧密关系的系列法规广为人知。所谓国家宪法日,它强调的更是宪法理念的传播和推进。法治的核心在宪法,于基本法规已渐不陌生之后,再来强调对于宪法的全社会把握,这既昭示着依法治国理念的前行,亦是一次对于法治出发点的回归。

  媒体曾经公布了一份对21位大三学生的调查,其中自述完全没有看过宪法的有10人,完整看过宪法的有2人。我们不知道,“不识宪法”的状况在多大范围内存在,但比这点更不尽如人意的,还在于宪法的实施状况,这其实是一个无需调查报告来佐证的真相。

  宪法的全部生命和尊严在于实施,“82宪法”施行已过三秩之年,数十年里它带给社会的深层次改变,但要让宪法成为司法者和普通公民的坚定信仰,眼下显然还有更长的路要走。为什么公民难于表现出鲜活的“宪法意识”?一切不过因为宪法于具体生活中本身就是尴尬的。一方面,在公权力和宪法并存的场景中,部分官员总能轻易地表现出对宪法的“不够尊重”;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机制的缺失,宪法基本难以被运用于审判判决书中去。既然效力不被洞见,信仰的生成当然是缓慢的。

  “宪法者,政府之构成法,人民之保证书也。”“国家宪法日”已定,但要让宪法真正成为“人民之保证书”和“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尚需继续努力。如果一个公民手拿宪法,也无法让“权大于法”的行为停止,那么缺陷和遗憾依旧在那里。“国家宪法日”要在改变中实至名归,在“国家宪法日”里,让我们重温敬畏和权利,守宪应该成为一种笃定的生活方式。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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