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国家宪法日,彰显宪法权威性

2014年12月04日 10:16   来源:中国网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王雅琴

  今年10月下旬,我们党在其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随后,10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于11月1日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我国的“国家宪法日”。这意味着,今天——12月4日,我们将迎来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

  我们党和国家之所有将12月4日设立为我国的“国家宪法日”,是因为12月4日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新中国成立之后不久,即1954年,我国人民就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为1954年宪法。之后经历了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三次全面修改,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实事求是地讲,我国现行宪法完全是民主立法的产物,因为在其制定之时,曾经广泛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因此它较为广泛地反映了我们全国人民的意愿。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为了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和各方面建设以及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等实际需要,反映中国国情特色,我国现行宪法又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部分修改。经过修改后的现行宪法,内容进一步完善,其在我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我国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五部分组成。宪法之所以称之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也就是较之于法律等其他立法,其具有以下法属性特征:

  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涉及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即规定的是国家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如国家的社会性质、政权的组织形式、经济制度、文化制度、意识形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体系及组织活动原则等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根本政治制度以及根本任务等。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6条)因此,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就整个国家法律体系而言,其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统帅作用。对此,我国宪法也有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序言)

  第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这主要体现在:国家的其他全部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除了立法行为之外,宪法也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根本活动准则。如我国宪法有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5条)

  第三,成文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这主要体现在对制宪和修宪机关以及制宪和修宪程序的规定往往严于其他立法。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第64条)

  宪法的法属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上三个方面。有学者认为宪法的法属性特征还体现在宪法的解释与监督实施方面。这主要表现在对于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不由一般的司法机关进行,而是由立法机关或者设置专门的国家机关进行解释和监督。也就是说,目前世界上宪法解释和监督有三种体制类型,即立法解释制、司法解释制、特设机构解释制。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修改宪法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宪法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学者将我国宪法的特点归纳为:最高性、根本性、广泛性、原则性、适应性和稳定性。

  以上特点主要是从宪法的法属性考察而进行的一般性概括。而关于我国宪法的特点,现在也有学者从功能方面进行考察,如认为我国宪法有以下四大特点和作用:

  第一,现行宪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保障。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等。这些规定为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二,现行宪法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如我国现行宪法进一步完善并发展了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废除了事实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坚持并完善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维护国家统一;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明确规定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第三,现行宪法推动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如现行宪法强调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现行宪法制定32年来,我国宪法的实施状况不断改善,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正在成为全社会普遍的行为准则。

  第四,现行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如现行宪法在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并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规定都为维护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无论从哪些方面对我国的宪法特点进行理解和概括,都不难看出我国宪法在我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所居的核心地位和具有的最高效力。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的实施”放在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各项重大任务之首,也说明了这一点。而要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充分发挥宪法的核心作用、最高效力,首先必须树立宪法权威。中国为什么要设立国家宪法日?一言以蔽之:彰显宪法最高权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法治有没有权威就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应当说,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已经成为我国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意义重大。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利于使宪法知识、宪法观念、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宪法的最高效力等不断深入人心,从而使宪法实施的群众基础不断扩大。设立国家宪法日,可以通过纪念、宣传等活动,加大宪法的宣传力度,强化宪法观念的普及,培养国人的公民意识、宪法意识,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牢固地树立起这些意识,做到人人都有宪法意识,增强维护宪法权威的自觉性。

  第二,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利于切实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和各级国家机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不断提升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从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第三,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利于促进宪法的运用和实施更加普及,用一句流行语来讲,就是让国家的根本大法更加“接地气”。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统帅地位,其最高法律权威不能仅仅依赖其自身的性质以及其文本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其作为根本大法、作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必须对社会生活和人们的行为产生实际的约束力。设立国家宪法日,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纪念活动,对我国宪法实施的状况和水平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使其不断提高到新水平,以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律权威。

  第四,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利于广泛发挥宪法的监督作用。从本质上讲,宪法监督权属于人民。因此,宪法监督不仅仅是国家宪法监督机构的职能,更应当成为百姓监督公权力的武器。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所有公权力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职权)行为,都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宪法为根本准则。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的,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通过各种宣传活动,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反腐治权的积极性,监督宪法的有效实施。

  第五,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宪法在保障人权、保障公民权利、促进我国人权和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设立国家宪法日,可以通过年复一年的宪法宣传活动,督促各级国家公权力机关行使权力,以人为本,确保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第六,设立国家宪法日,还有利于在国际社会中展现我国尊重宪法、坚持法治的良好形象,扩大我国宪法和法治国家的国际影响。

  总之,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彰显宪法最高权威,我们党和国家设立国家宪法日,决定英明,意义深远。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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