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2440人作弊”考试法亟待制定

2014年10月28日 10:30   来源:广州日报   严建飞

  团伙报名参考,提前交卷离场拼合试卷,请人短时间完成试题,通过无线发射台向考场内作弊者传递答案……日前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西安市2440人作弊被抓。(10月27日《新闻晨报》)

  去年6月卫生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施行,要求药品企业负责人及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新开办药店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对于已营业的药店,给3年过渡期,至2015年年底,如还未注册、配备执业药师,则取消售药资格,而该项考试是两年一轮,“大限”来临。

  任何考试都要讲究公开、公平、公正,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自然更是如此。若是有了不具备相应特殊职业技能、资质的人蒙混过去,执业上岗,滥竽充数,非但有违考试及就业公平,也势必埋下隐患,将严重威胁、危害公共利益。舞弊泛滥也是对考试秩序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破坏。此外,若有公职人员与舞弊者里应外合,相互串通,权钱勾兑,也涉及渎职的腐败犯罪。

  今年曝光的河南杞县高考舞弊案等,已让公众“审丑疲劳”。而我国各种考试之多,涵盖方方面面,除了高考等国家教育考试,还有俗称“国考”的公务员考试,同样“逢进必考”的事业单位招考,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等。但是,迄今无一部考试法出台,来加以规范;即便有作弊者或团伙涉及犯罪,也往往只能“零敲碎打”式的从《刑法》中找出相关“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之类,来勉强制裁,也非切中肯綮,十足到位。舞弊有组织化、专业化的趋势,形成灰色产业链条,当与立法的缺失及不健全,有着莫大关联。

  希望能够尽快出台涵盖高考、公考、职业资格考试等多类考试的考试法,对考试行为进行规范。同时,鉴于在上述考试中,舞弊行为对于招考公平、就业公平乃至公共利益的危害性,建议刑法也能增设对应的专门罪名“考试舞弊罪”,以便对重大舞弊行为进行精准到位的打击,从而提高犯罪成本,来取遏止之效。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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