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官员“复出路径”有利害算计

2014年08月13日 07:27   来源:长江日报   李晓亮

  昨日这条新闻引起了足够的关注——“曝85名免职官员逾三成复职,三鹿案官员悉数复出”。“三鹿毒奶粉”事件6年后,除了田文华“从无期徒刑减刑至17年3个月”的大幅减刑,当年被免职的3名石家庄市领导,时任市委书记吴显国、市长冀纯堂、副市长张发旺已悉数复出。

  风口浪尖上,对其作出免职决定,最多是出现在短短几十最多百余字的安抚民情,应付舆论的颇为低调的新闻通稿上;而时隔不久,或官复原级,或调往异地,更为低调地复出了,这次则可能连“通稿”这点儿蛛丝马迹都没留下。

  这里就要再次重申一个常识,“免职”绝无惩戒性,也不是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的处分类别中,都无“免职”一说。而近半的起复率,是因“免掉的是职务,不是级别。保留原级别,那么就继续享受相同的待遇。这又为起复留下‘伏笔’。”专家说“降级”可堵官复原职漏洞;而网友跟帖,则更零容忍:表示作奸犯科后,应永不从政。总之,伏笔式复出,说明现行官员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缺乏监督力。

  而研究85名官员被免后的不同际遇,也很有趣。民众认为罪大恶极的如石首事件、静安大火等造成重大死伤,性质恶劣,严重渎职失职甚至涉嫌贪腐犯罪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涉事官员,一般复出;而看似只关乎私德,行为不检,作风问题的,如涉及不雅视频等官员,则真正被永久驱逐,打入另册。

  说白了,看似私德不检,其实是社会名声、形象败坏了,他们被果断永久驱逐,或许是急着切割责任划清界限,考虑的是舆论压力、社会反响,顾忌的是部门形象,哪里考虑到考核、问责基本程序和规范?而那些公共事故,难道逃脱得了集体决策的干系?这样的官员急于复出,是正常复出呢,还是成了变相嘉奖?

  “复出路径”的差别迥异,虽不曾明言,但在一次次的复出沉浮中,却都埋下相似的隐线和伏笔。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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