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莫须有”的路桥通行费与抢劫无异

2014年04月14日 09:00   来源:中国网   王传涛

  今年3月底,长沙的车主们都收到这样一条短信:“请于4月1号前缴纳路桥通行费,逾期未缴纳的将按相关规定征收滞纳金。”据报道,在长沙,每辆挂当地牌照的车辆,都需要在每年的4月1号之前缴纳一笔“路桥通行费”。但是对于这笔钱,很多车主交的并不情愿。即使当地车辆从不过桥,也不过隧道,也要按年缴纳这笔“路桥通行费”。(4月13日央广网)

  这首先是一则让人愤怒的新闻——时至今日,在一个省会城市里,我们仍然能够看到这样彪悍到让人无语的行政性收费,这是何等的荒谬?具体来说,其荒谬的表现,起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论车辆走不走路桥、无论在不在长沙,都要缴费;二是,若不及时缴纳,就会出现几千元的滞纳金,而即便是交警的行政罚款都不存在这种“驴打滚”式的滞纳金;三是,非常让人无法理解的是,这竟然是城建部门的收费,而不是交警、交通和公路部门的收费。那么,是谁给了城建部门向汽车收费的权力?

  这种收费,因为过于莫名其妙,很容易让人想到古装电视剧中“要打此处过,留下买路财”的桥段。区别在于,“留下买路财”的桥段是在批评绿林强盗,而“莫须有”的路桥通行费,被工作人员解释为政府部门的合法收费。另外的区别就是,即便“你不打此处过”,仍然要“留下买路财”。所谓绿林强盗,在强悍的权力收费面前,简直弱爆了。

  读罢新闻,我们对于长沙路桥通行费,基本可以有这样的判断:这是一个由长沙市住建委负责征收的、长沙市政府也知情的行政收费,面向的是所有长沙市牌照的车辆。同时,这样一个收费,并没有向公众公开账目的明细,甚至没有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召开过一个新闻发布会和通气会。如果有一个词来形容这项在长沙存在多年的路桥通行费,完全就是“莫须有”。

  关于车辆收费问题,文件和条例已然不是一般的多。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过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通知,其中就明确要求,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问题。2009年,国务院更是取消了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到了2012年,国务院五部门还联合开展了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然而,如此之多的文件、制度和专项行动,并没有管住那个总想着收费的权力。

  权力得不到约束,有形和无形的收费站,便都会林立。现在看来,全世界70%的收费站在我国不是最可怕的事情。因为乱收费问题大量存在,一直在陈述着这样的事实:无形的收费站比有形的收费站更可怕;合法性的抢劫性收费比“真实严肃的打劫”更可怕。比如,我们经常性在新闻中看到的一些“进城费”、“养路费”,都是傲慢权力收费之心不死的产物。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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