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用房奴的悲情掩盖抢劫的恶行

2014年03月31日 14:58   来源:东方网   斯涵涵

  3月29日上午8时左右,在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街百货大楼附近工商银行门前,发生一起持枪抢劫运钞车案。一名男子在保安往银行押运钞票途中实施抢劫,并向一名保安开一枪,另一名保安开枪还击,击中抢匪。随后,被赶来的警察抓获,据称每月要还房贷款而抢劫。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3月30日《北京晨报》)

  光天化日之下,疑犯栾某持枪抢劫运钞车,还对保安开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栾某所为是严重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歹徒被擒,一般来说,人们对此拍手称快,然而,因为其房奴的身份,令某些人的言辞变得模糊起来。

  报道称,栾某因欠37万元购房款每月都要还贷款,妻子数落他没能耐,激将赌气他说:“抢银行啊。”于是,便有了“为了房贷被逼如此”的同情,甚至有网站提炼标题为“男子抢银行,皆因妻子一句话”,“男子为还房贷抢劫运钞车”,转眼间,抢劫犯似乎成为一个被逼无奈的角色。

  诚然,我国房价高居不下,很多人因此成为房奴,不堪负重,近年来国家一直致力于严厉调控,以降低房地产业的暴利,减少社会矛盾,保证社会和谐。然而,无论中外,房产以其特殊属性,都是一笔巨大投资,非一般人能够轻松购得。29岁的栾某欠下房贷,是其自己选择的结果,他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买小一点、地段偏一点的的房子或者租房,避免房贷的压力,他还可以开源节流,以更加勤奋的工作获得报酬来减低房贷的压力,总之,房贷不是抢劫的理由,妻子的气话也不是抢劫的动因,栾某身为成年人,应当具备起码的法律知识和是非判断,而其网上购枪,长途跋涉躲避检查、汽油泼地阻拦保安、开枪等一系列行为都是有预谋有步骤地实施犯罪,情节恶劣,罪无可赦。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劫银行,依法严惩,毋庸置疑。那些犯罪分子找出的各种“理由”都是罔顾法律、践踏法律。而专注于一些房贷、妻子埋怨、社会压力等等外在原因而为其开脱之词都是在转移矛盾,混淆是非。

  莫用房奴的悲情掩盖抢劫的恶行。弱者可以是法律救济的对象,而不是为所欲为、违法犯法的代名词,何况栾某之流是否弱者本身就值得怀疑。随便搜索一下,抢劫银行的新闻全世界都时有所闻,随举一例,2013年台湾富二代王渊抢劫银行,被称为雨衣大盗,被依法判刑,可见犯罪不分贫富,打击绝不手软。

  常言道,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因为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社会转型阶段,社会矛盾凸显,物欲大潮的裹挟之下一些人更容易心理失衡,行为失范。一方面公民个体要保持基本的是非界限和对法律的敬畏,对自己的人生目标、生活质量有正确的认识,有一个合理的规划和规范,另一方面,舆论要有正确的引导,不要滥施“同情”,不要将个体的责任归咎于社会和他人,模糊法律底线。因为今日你对一个据称要还房贷的男子持枪抢劫不以为意甚至满怀怜悯,他日或许就有一个要还房贷的犯罪分子闯进你的家庭,其误导作用和示范效应不容小觑,这正是近年来值得警惕的腔调。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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