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儿童在法律上再吃“成人药”

2014年03月13日 07:15   来源:中国网   舒锐

  北京昨日审议两高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妇联副主席高莉建议,完善相关立法,设立虐童罪等相关罪名,并尽快废除嫖宿幼女罪,参照强奸罪加重对性侵女童案件的处罚。此外,她还建议设立有效的儿童诉讼代理制度和监护监督制度,对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南方都市报 3月12日)

  由于儿童在身心上处于弱势,文明社会早已形成了须为儿童提供特殊法律保护的共识。可是,从目前我国法律体系看来,当家长遗弃、虐待儿童时,将构成遗弃罪、虐待罪;任何人当众侮辱儿童,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侮辱罪;任何人对儿童造成轻伤以上伤害,也同样面临刑法制裁。

  可是以上罪名都并不是针对保护儿童而专门设立,而出于法律对所有人的普遍保护。这就相当于在法律上,我们一直让儿童吃着“成人药”。这就造成了一种让法律更为尴尬的局面,面对一些严重侵害儿童身心的暴行,当施暴者不是家长,并且并没有构成轻伤以上伤害,但从自然正义的角度,需要对其依法制裁,司法机关却找不到相应法律依据。

  典型的就是去年发生在浙江温岭的虐童案,当地司法机关顶住舆论压力,经过充分调查、论证,在现行法上的罪名均都无法评价相关暴行时,作出对施暴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这种勇气确实值得称道。

  然而,我们的法律也须为此反思,如果把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比作是人类共存体所突变出来的病毒,当这种病毒严重到为世人所不能容忍,就应该将其纳入法律的疫苗库。法律须囊括所有这些病毒,应当提供对它们进行预防、负面评价的直接依据。在这个角度上,我们并没有实现对虐童暴行的零容忍,更没有为儿童提供了无懈可击的保护,无微不至的关怀。

  可见,设立虐童罪,囊括所有针对儿童的暴行,为儿童提供特殊保护,有着极端必要性。同时,如果将来设立此罪,也须依照刑法理论,通过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理顺该罪和其他罪名的关系。将监管人虐待孩子视为虐童罪加重情节,以解决此罪和虐待罪的关系;遗弃孩子并虐待的,数罪并罚;将虐待行为视为拐卖、伤害、绑架、杀害儿童等重罪的加重情节,被这些重罪所吸收。如此才能使得法律真正成为治理虐童这种社会严重诟病的良药。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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