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浪费是否应该“入刑” 网友:须有效执行

2013年12月19日 09:06   来源:经济日报   

  公款浪费 是否应该“入刑”

  事件回放 近日,中央纪委对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发出通报。针对公款吃喝和铺张浪费等行为,有人建议设立“挥霍浪费罪”,进而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某媒体对近10万名网友进行的调查显示,97.8%的受访者支持将公款浪费行为立法论罪。

  依法治理,应当尽早实现

  中央历来对公款浪费严肃对待,严加整治,前不久还印发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不过,相对于贪污成为法律罪名,同样具有危害性的公款浪费却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

  事实上,正因为公款浪费行为游走在法律和道德的边缘,一些人挥霍公款才敢肆无忌惮。“吃吃喝喝有啥罪”的说辞背后,折射出部分官员“花公家的钱不心疼”的真实心态。公款浪费侵蚀社会风气,浪费社会资源,已成为一大公害。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长期化、制度化的大背景下,对那些公款浪费达到一定数额、造成较大影响的相关人员,定责乃至定罪,应尽早提升到法律层面上来。相信,有了法律护航,反对公款浪费将会取得更大实效。

  (周洪庆 福建武平 公务员)

  有法可依,无需新设罪名

  在现行刑法体制下,使用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两个罪名,就可以对拿公款挥霍浪费者施以刑事制裁,无须重新设立新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果将公款私用,以供挥霍浪费,这在本质上就是对公共财产的侵占,不过形式上有了变化而已。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指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在公款使用过程中,滥用权力、竞相攀比,摆阔气、讲排场、比奢华,超出合理标准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达到起刑点,则可以定性为滥用职权罪。

  (舒 锐 北京西城 法官)

  已有制度,必须有效执行

  治理公款挥霍浪费,缺的不是制度,而是制度的有效执行。目前,很多法规均对遏制公款浪费行为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只要现有的制度能得到有效落实,严格执行免职、降级、开除等党纪政纪处分,就足以让贪吃挥霍、浪费公款者心生敬畏、望而却步。

  况且粗线条的法规,不应该过度介入生活细节。刑罚不是万能的,以之惩治犯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能少用就少用。要消除社会中存在的丑恶现象,仅仅依靠在刑法中增加罪名是不行的,不能一遇到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便呼吁立法,提倡重刑。因为依靠重刑来维护社会秩序的思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孙瑞灼 北京大兴 律师)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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