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危害度”之辩,别模糊了案件本身

2013年07月18日 09:42   来源:中国网   李晓亮

  李某某轮奸案因为一句“雷语”,再次峰回路转,搅动舆论,这次惹事的是清华教授。清华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易延友副教授,在微博替李某某律师辩护时表示: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

  这种“政治不正确”的话,会招致多大的非议,可想而知。于是,易延友将其修正如下: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7月17日《北京晨报》)这句补充,费力不讨好,不但于事无补,反得罪了更广泛的以陪侍为业的从业群体。而刑辩律师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1984年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对强奸件法律问题的解答中就有明文规定: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不说这二十年前的司法解释了,即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最基本的法治理念,我们也知道以受害人职业来判定所谓的强奸危害度,是简单粗暴,违反法律和人文人伦精神的。

  纯理论讲,不同人之间的价值感官是不能比较的。也即哲学层面的,子非鱼,焉知鱼乐耶、痛耶?陪酒女对强奸这种暴力犯罪的忍受度,未必就比良家的高。所以也就无从论证强奸对于良家和所谓陪酒女的伤害,到底哪个更甚?

  而所谓强奸陪酒女危害性更轻,隐含的一个价值预设,就是这些出来陪酒陪笑,陪舞陪侍的女人,天生自轻自贱、自甘堕落,都是轻浮浪荡,喜欢招蜂引蝶的,所以遭遇性侵犯罪,要么是自找的,要么“本就出来卖”,所以危害性不高。而良家都是三贞九烈,遇到不幸,自然是受创最深。但显然这样的价值预判,未必适合所有情况。未必所有陪侍人员都是自愿从事这一行,更不是所有陪酒女、陪舞女都是性从业者。

  所以,这种道德感强烈的价值判断,并不适用于司法语境。法律只讲事实和证据。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的性行为,都算强奸,比如“婚内强奸”。但是,在司法实践如定罪上确会有所斟酌区别,只是这和职业无关,只与行为相关。比如是否有性暗示等造成的主观故意的不同。

  “强奸危害度”之辩,易延友回应,网络不理性。这点需要承认,就像一位法官所言,微博讨论,一团浆糊。实体与程序,定罪与量刑,自由意志与社会属性,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全纠葛在一起,就是看不到法条、法律的规范分析。

  但易教授不能怪网友急于断章取义,毕竟他那一句极易引起歧义的囫囵话,省略了中间逻辑论证,自然招人嫌。而且,此案的特殊性,之前一波三折的不断反复,也警醒着围观者,生怕这次这句,又误导舆论精准度,让议题跑偏,模糊了案件本身一些关键事实。

  比如受害者杨女士日前声明,不明白李家所谓的“陪酒女”的外延与内涵,否认是陪酒女。真相如何,值得关注。而就算是陪酒女,也有法定权利,遭强奸也该受法律一视同仁的保护。

  网友和菜头提醒:“善良的人们啊!你们要小心了!一起纨绔轮奸案突然变成‘妓女被强奸是否活该’的讨论,大家不觉得奇怪吗?若有一天,不义降临在你身,你也会一样被污名化为:刁民、神经病、性格怪癖、贪婪无耻。然后讨论一个刁民是否值得用法律保护。微博上的公关高手太多了!”

  是不是公关,不宜定论,但是轮奸案不能在目前这“陪酒女”幌子下,组合真引来个“无罪辩护”,甚至以“嫖娼”之名草草了事。若真如此,最后被强奸的就不知是陪酒女,还是法律了。但愿只是多虑了。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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