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行为”是领导推卸责任的借口

2013年04月19日 07:14   来源:红网   毕文章

  近日,有读者反映,华阴市运政有7辆执法车是套用车牌或是私家车,记者核实后发现情况属实。华阴市运管所解释,因单位办公经费紧张而采用了“以租代用”方式,本周内要求停用所有以租代用车辆;而套用车牌的属个人行为。(4月18日《华商报》)

  “套用车牌的属个人行为”,这种说法是刀尖上打拳——根本就站不住脚。你们租用7辆执法车,每个月要付给人家租金的,车辆的手续是否齐全,领导会不审查吗?现在出了问题就想一推六二五,这是典型地把下属当“替罪羊”,这样的领导注定是不负责任的领导,怎么能胜任工作呢?即便是领导真的不知道,那也是严重的失职行为,也必须受到处罚。要是领导知情的话,那就是典型的同流合污,包庇违法行为,就必须受到严惩。

  现在有些领导干部惯用的伎俩,就是用“个人行为”为自己开脱责任,这是信口开河,胡说八道。尤其是在下属违法乱纪的时候,领导抛出“个人行为”作挡箭牌,那就是没有担当的做法,那就是不想负责的做法,就应该受到口诛笔伐。假如这种似是而非的理由成立的话,那下属贪赃枉法,领导就没有任何责任了,也就不需要受到任何处罚了,这不是胡扯吗?

  领导绝对不能把下属的违法犯罪行为看成是“个人行为”。领导没有尽到帮助、教育、监督的责任,就必须受到“连坐”——必须承担一定的领导责任。因此,领导一定要管好下属,尤其是要管好秘书、司机等身边人,这是领导义不容辞,责无旁贷的责任。因为身边人而犯错误,甚至是蹲监狱的领导大有人在,不胜枚举,岂能不引以为戒,加以预防呢?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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