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宣传部“求上学”函或真为个人行为

2013年07月09日 10:33   来源:荆楚网   张洪泉

  7月8日晚上,记者电话采访眉山市委宣传部得到以下证实:原眉山市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毛某,近日在未向组织和任何领导报告情况下,擅自以“市委宣传部办公室”名义,发函至东坡区教育局,要求安排女儿在东坡中学就读。(7月8日四川新闻网)

  此前看到那封求上学函,就感觉怪怪的,有点不像真的。此次看了新闻后,感觉新闻说的是个人行为,却感觉可能是真是个人行为。

  宣传部在一个城市可算得上是一个大单位,宣传部长一般都是常委,直接参与决策。宣传部长说句话,虽然不如书记、副书记,但也绝对不会没人听。低三下四的给教育部门发函,确实让人感觉匪夷所思。此外,宣传部掌握着文明单位、网络舆情等多种工具,按道理说,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给教育局长打个电话,教育局也不该不给面子。

  说起公文,这则被曝光的公文从格式、行文、用印等方面存在瑕疵,让人一看就不是真的。首先说,没有文号,无论政府还是企事业,为了便于管理,都有发文号。比如此次行文,如果是办公室发,大概样子就是“眉宣办函2013【X】号”。其次,根据行为规则,一般带红头的文件,就不用在正文题目中再保留发文单位。第三,在印章的使用上,既然是眉山市委宣传部办公室的发文,直接加盖办公室的印章就可以了,又岂能用市委宣传部的印章。

  16年前,我也曾考过公务员,记得根据行文规则,党政之间是不能相互行文的。如果真想给教育局行文,也应该给教育局党委发。反正现在基本都是书记兼局长,最终都是局长拍板定夺。

  谈起行文,还有一个问题不得不说。单位之间行文,除了普发的通知之外,一般都不能外传的。尽管此次教育局“举报”宣传部有功,但职能部门还需要处分破坏纪律者,这是另外一码。

  作为一个宣传部办公室主任,上任五年居然不懂得行文规则,最终才给组织和个人添加麻烦,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反思的事情。即便是站在这个角度,办公室主任被免也不冤枉。这急需其他官员引以为戒。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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