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熙宁九年(1076年),陕西蓝田吕大钧兄弟创制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乡规民约——《吕氏乡约》。其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大纲目,构建了一套由乡民自愿参与、自主管理的基层自治与教化体系,深刻影响了后世基层治理,闪耀着跨越时空的智慧光芒。
所谓“德业相劝”,即鼓励乡民修身齐家、见善必行,具体列举了能治其家、能救患难、兴利除害等善行;“过失相规”则详细规定了过失行为及其罚则;“礼俗相交”对日常交往、婚丧庆吊的礼仪进行了细致规范;“患难相恤”则针对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七种常见患难,提出了邻里间相互救助的具体办法。在组织运作上,乡民自愿加入,“来者亦不拒,去者亦不追”。乡约设有“约正”“直月”等职,由乡民公推有德望者担任,负责日常规约的执行与纠纷的调解,每月定期集会,不仅宣讲乡约条文,更核查乡民践行情况,将道德教化从抽象说教转化为日常实践。
《吕氏乡约》是宋代基层治理的现实需要与发展成熟的士大夫精神相结合的产物。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冲击着传统的宗族伦理,乡邻之间相争于利的现象日益普遍。而士大夫阶层在宋代“与士大夫治天下”政治氛围中和程朱理学滋养下,逐渐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不仅以治国平天下为政治抱负,也以移风易俗为文化使命,形成了以天下为己任的鲜明精神特质,并深知天下之治始于里巷。蓝田吕氏兄弟师从关学创始人张载,深受其“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思想的影响,没有选择仅在书斋中空谈义理,而是主动走出朝堂与书院,将儒家的“仁、义、礼、智、信”转化为乡民可感可知可行的行为准则。可以说,《吕氏乡约》是宋代士大夫试图以儒家伦理重构基层秩序的一次勇敢探索。
放在中华法制文明的大背景下审视,《吕氏乡约》的历史意义极为深远。中国传统治理智慧向来强调“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吕氏乡约》正是这种教化思想在民间社会的制度化、组织化呈现和落实,激活了基层社会的自治潜能与道德自觉,将外在规范内化为乡民的自觉行动,弥补了古代国家行政力量在基层的不足,成为稳定乡村社会、淳厚风俗的重要力量。“导俗维风,莫善于乡约。”张载曾赞叹“秦俗之化,和叔(吕大钧)有力”,正是对其教化实效的肯定。《吕氏乡约》的精神内核通过后世儒者的增损与实践,不断焕发新的生命力。南宋大儒朱熹进行了重要的“增损”工作,编纂成《增损吕氏乡约》。降至明代,乡约的发展出现了官民结合、功能拓展的趋势。王阳明在平定南赣匪患后,深感“民风不善,由于教化未明”,遂借鉴《吕氏乡约》的框架,将乡约与保甲制度结合,制定了《南赣乡约》,一方面以国法威慑盗匪,另一方面以乡约教化百姓,把治理盗贼建立在民风归厚的基础上。国法定纲纪,乡约润人心,二者互补共生,共同维系着传统社会的稳定。直至近代,教育家梁漱溟的乡村建设运动,仍从中汲取灵感。
善治必有良法,亦必有良俗,“致君尧舜上”的宏大理想必须落地为“再使风俗淳”的具体实践。中国传统社会历来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理想追求,但汉代以后的统治者大都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作为一种刚性的制度规范,是国家治理必要但非充分条件,不可能也没必要事无巨细地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法律之美或许在于“留白”,而乡约恰恰可以填补法律“留白”之处。《吕氏乡约》所揭示的法律“留白”与乡约补位逻辑,即便是在法治昌明的当代,依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