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4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展现了多地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方面的有益经验,充分体现出司法救助制度对于涉案困境未成年人的重要帮扶功能。
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是办案机关对权利受到侵害导致生活困难而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未成年人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包括刑事司法救助和民事司法救助。前者的救助对象主要为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和监护人被害身亡的未成年人,后者的救助对象则主要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受害人和监护人受害身亡的未成年人。当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然无法让这些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赔偿时,司法救助便成了对其进行帮扶的重要方式。
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具有双重特殊性,在司法救助中应予以特别关注。一方面,未成年人具有显著的弱势性。由于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等方面的不成熟性,未成年人不仅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而且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后寻求救济时会面临更多困难。因此,涉案未成年人更加需要司法救助“救急救难”。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具有较大的可塑性。未成年人处于生命历程的前端,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无限的可能,从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上看,未成年人比成年人更加需要丰富、稳定、优质的社会支持,以获得充足的发展空间。基于此,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应当在提供生存权保障的基础上,致力于发展权的保障和促进,以实现更加综合全面的救助效果。
近年来,我国初步形成了一套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为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的优化升级提供了更加宽广的制度空间。与此同时,儿童福利事业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为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充分的资源保障;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持续推进,为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更先进的理念指引。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民法院除了要准确适用法律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还应当注重对涉案困境未成年人的发现和识别,按照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优先救助。这既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明确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直接体现。
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具体开展方式,应当契合涉案困境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实际需求。这在最高法、全国妇联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着清晰体现。例如,在小娜申请民事司法救助案中,小娜的父母及姐姐因交通事故去世,但民事判决仅执行到少量财产。考虑到小娜跟年迈的外公外婆生活,家庭经济困难且小娜心理遭受严重创伤,人民法院在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时,积极联系教育机构、民政、妇联等部门,广泛链接社会资源,为小娜办理了休学、孤儿补贴,并协助提供优质的医疗资源治疗其心理创伤,保障了救助的及时性和全面性。
又如,在小田申请刑事司法救助案中,小田因刑事案件身体受到伤害,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但人民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确认被告人无财产,附带民事判决未得到执行。法院对小田的家庭困难和身心状况进行充分了解后,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其面临的主要困难,帮助其顺利考上了大学,保障了救助的精准性。不仅如此,法院还对小田进行跟踪关注。大学期间,小田因患病生活再次陷入困境,法院得知这一情况后,积极联系相关部门筹措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了救助的持续性。这些做法很好地帮助了未成年人走出困境,可作为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有益经验进一步推广。
总而言之,司法既是定分止争的重要手段,也是优化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高质量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不仅能够直接发挥保障儿童权益、增进儿童福利的作用,也有利于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促进儿童友好社会环境的进一步形成。
(作者单位: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法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