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款明星人脸头套在电商平台热销。商家出售用约百名明星的头像做成的网纱头套,售价低至2.8元,月售破万。这款创意商品打着“仅用于搞笑”的旗号,并未获得明星本人授权,被曝光后仍在热销,主播话术为:“戴上它,你就抓住了流量密码。”这场看似无伤大雅的消费狂欢,实则已越过法律的红线,暴露出近些年在市场需求驱动下,电商领域存在的商业伦理和法律意识双重失守的问题。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明星与普通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保护。商家试图以“搞笑用途”作为侵权挡箭牌,无异于在法律的边界线上危险舞蹈。具体来看,明星的肖像权确实因其职业特性而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公众对明星形象进行合理范围内的讨论、欣赏甚至模仿,通常被视为社会文化活动的自然组成部分。然而,这种有限的宽容绝不意味着明星的肖像权可以被随意商业化利用。《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合理例外”情形包括: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为实施新闻报道、为依法履行职责、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等。而商家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销售行为,显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边界。
更值得深思的是,这种侵权模式在电商平台上普遍存在,从擅自使用演员肖像推广产品,到制作明星同款周边。当一个头套利润微薄但销量惊人,而明星维权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时,这种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性就构成了侵权的“安全区”。一些商家甘愿铤而走险,将“流量即收益”置于法律规范之上,这就像打开了潘多拉魔盒,形成“侵权即流量”的恶性循环。
此外,这股侵权风潮的兴起,还是对“粉丝经济”的扭曲利用。正常的粉丝经济应该建立在合法授权的基础上,通过官方周边、代言产品等形式,实现明星商业价值与粉丝情感需求的双赢。然而,这些未经授权的人脸头套,却将明星肖像直接商品化,以最低成本榨取明星的肖像价值。商家巧妙利用了粉丝的情感联结,却拒绝承担获取授权的法定义务,这种“搭便车”的行为既侵害了明星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并且,部分消费者“娱乐至上”的心态,还为侵权产品提供了持续存在的市场需求。他们在购买这些侵权头套时,或出于猎奇心理,或出于对明星的喜爱,却很少意识到自己的消费行为正在助长侵权行为。当侵权产品被冠以“搞笑”“好玩”的名义时,其违法本质就被轻易消解了。
这场关于明星人脸头套的讨论,最终指向一个核心命题:流量喧嚣中,我们为何需要明确法律与道德的边界?商家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应当恪守法律底线;消费者在寻求娱乐的过程中,也需保持理性判断;而电商平台作为连接双方的桥梁,更应承担起审核监督的责任。
法律从不禁止欢笑,但当商业行为越过法律红线,所谓的“搞笑”也不能成为侵权的通行证。明星人脸头套的热销,不仅是对特定明星权益的侵害,更是对法律和商业伦理的挑战。是时候为这场侵权狂欢按下暂停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