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以来,博主“抒情的森林”因在社交平台上持续发布作家的“文本对比图”而引发了文学界不小的震动。常怡、蒋方舟、丁颜、李凤群、伍剑、孙频……被“抒情的森林“所提及的作家里,既有资历深厚的文坛名宿,也不乏才崭露头角的新锐作家。在“文本对比图”被发布后,他们或多或少都陷入了“抄袭”的质疑风波之中。
事情发酵后,作家们的反应各异。孙频公开发文致歉,蒋方舟通过私信向博主“抒情的森林“表示“理解和虚心接受”,伍剑则质疑博主“抒情的森林”AI查重的方式站不住脚,丁颜更是在其个人公众号上言辞激烈地发文回击。7月19日博主“抒情的森林“称收到了诉讼通知,但表示“不知道是谁(提起的诉讼)”。
同样面对“文本对比图”的质疑,作家们截然不同的反应,恰恰说明了当事人对于什么构成抄袭、什么程度的相似需要承担责任,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断。甚至连专业的文学批评家对于具体案例的判断也会有分歧。对于博主“抒情的森林”指出的相似是否可以确定为抄袭的问题,文学界的顶尖刊物《收获》杂志社回应称“如果(是否抄袭)是很清楚的问题,早就会有很清楚的态度了。”而知名评论家张定浩则称“基本上都可以说是(抄袭)”。
文学抄袭认定的复杂性,根源于文学创作本身的特殊性。文学创作具有高度的互文性,任何作家都不可能完全脱离前人的影响进行创作。借鉴、化用、致敬是文学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描述某些特定情境、情感或意象时,不同作家很可能会使用相似的词汇、句式。例如,杨慎的传世名作《临江仙》中“浪花淘尽英雄”化用了苏轼的“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化用了陈与义的“古今多少事,渔唱起三更”,这种情况在文学史上可以说是常态,很难简单地以抄袭论之。
目前对“抄袭”这个行为的界定,一般还是依靠法律来进行的,像之前郭敬明的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就是因为官司败诉,而被一锤定音为“抄袭”。然而,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工具,更多关注的是经济利益的损失和权益的侵犯,而非文学价值的判断。一个在法律上不构成侵权的文本,在文学伦理上可能仍然存在问题。此外,文学抄袭官司动辄数年的诉讼周期与高昂费用,往往也让人望而却步。
对于“抄袭”界定难的问题,文学界迫切需要建立属于自己的专业标准和评判体系。就像医学界有医学伦理委员会,学术界有学术道德规范一样,文学界也应当建立起自己的行业准则。最重要的是,这套标准应当由真正懂得文学创作规律的专业人士来制定和执行,要能够区分恶意剽窃、不当借用、正当致敬、偶然相似等文学创作中的不同场景。
争议尘埃落定后,我们期待看到的是一个既有底线又有活力、既尊重传统又鼓励创新的创作生态。这或许才是这场风波留给我们最有价值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