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公安部公布5起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典型案例。上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中,也有一起依法惩治民企内部腐败犯罪案件。从共同点看,二者都将两件事情联系到一起:民企内部腐败与犯罪。
说到腐败,许多人还是会将其与公权力联系在一起,认为民企出了内贼是人家的家事。典型案例则直观呈现出,民企内部腐败,也有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如公安部通报的,受贿900余万元的吴某等人明知部分配件性能不达标,却纵容不合格产品流入公司采购范畴,除了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极大损失外,行贿供应商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如此一来还是“家事”吗?再如最高法披露的,一上市公司两高管受贿5.6亿元,给涉事控股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投资人的利益也会不可避免地受到侵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企业能保证避免内部腐败危害后果外溢吗?
此外,民营企业规模越来越大,与公众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整体看,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具体看,一些大企业提供的服务已经成为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其内部腐败问题的负面影响也会被放大。如某科技公司一个推广员就能以“手续费”等名义索要到巨额“返点”,无形中增加了小微商户生存压力。也正因此,有关部门惩治民企内贼不是“管别人的事”。
而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许多地方将反腐败工作目标聚焦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对民企反腐重视不足,这与观念及制度供给不足等因素密切相关。刑法修正案(十二)聚焦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迫切需要,完善民企内部人员腐败相关规定,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不断增多的民企内部腐败犯罪典型案例,则以具体的事实进一步打破了“内部纠纷会被轻判甚至忽视”的误区。
实践中,民企中不乏顾及企业形象选择关起门来自己处理的,更有相当一部分认识到内贼危害却苦于自查取证难、固定证据难。业内人士指出,“除了经济犯罪案件相对复杂等客观原因之外,警方的主要顾虑是担心被质疑插手经济纠纷”,一些基层办案人员为了避嫌,甚至不愿意受理民企举报的内部腐败线索。
如今,中央和地方反复强调要“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以及“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二者都是为了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在执行细节等方面,不妨进一步完善相关规范,以便打消办案人员顾虑、打通民企反腐堵点,更好发挥内外合力,惩治民企“蛀虫”、保持企业“肌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