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一名网友反映,自己到一家甜品店应聘服务员,发现合同上竟要求员工一天工作16小时,月休仅2天。6月24日,该店负责人承认,合同里的确有这些规定,“是你情我愿的事情”。当地劳动部门则表示,遇到不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的情况可以投诉。(6月25日 《新快报》)
深圳这家甜品店堪称“血汗工厂”,合同里规定每天工作16小时,月休2天,而时薪仅13元。国家和地方劳动法规中,对工作时长、休息时间及最低工资标准均有明确的规定,每天工作16小时岂是“你情我愿”之事?笔者认为,这家甜品店的做法涉嫌违法,当地劳动部门岂能“装睡”,不去主动进行查处,而是坐等劳动者投诉了才处理。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可见,每天工作16小时,月休2天,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而根据2025年2月24日公布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23.7元/小时。有人计算出,该甜品店普通员工的时薪仅为13元左右,也大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面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该甜品店相关负责人竟称是“你情我愿的事”,无疑是一个法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