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法办“易容大盗”,也要管好“仿真面具”

2025-06-24 08:56 来源:工人日报

仿真面具一戴,中年男子秒变老人,趁着夜色连续入户盗窃,孰料第二天便被警方抓捕归案,这便是引发广泛热议的上海“换脸盗窃”案。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这位“易容大盗”进行宣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通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见6月21日《法治日报》)

随着技术发展,原本用于影视、舞台的硅胶仿真面具如今在网上唾手可得,甚至可高仿定制,这背后潜藏着生物特征信息泄露与非法商业化利用的风险。正如办理该案的法官所说 :“早些年有不法分子作案时头戴黑头套或小孩玩具,但那些工具非常招摇,仅起到遮挡面部特征的作用。如今的仿真面具因其仿生逼真,往往可达到乔装、‘易容’的效果,不法分子如果利用其冒用他人身份实施犯罪行为,将产生极大隐患。”

进而言之,以假乱真的硅胶面具也给案件侦破带来重重障碍,不法分子很容易借此逃避监控,目击证人也可能被其外表所迷惑。从法律责任上看,不仅“易容大盗”难逃法律制裁,制造、售卖面具的商家也难辞其咎。商家若模仿特定人面部特征制作、销售面具,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若明知购买者将用于非法目的仍提供帮助,则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该案的办结是打击犯罪的重要成果,但若想从根源上遏制类似事件发生,不仅要法办“易容大盗”,更要管好“仿真面具”。一方面,监管部门亟待完善相关法规,明确仿真面具生产、销售和使用规范。应将高仿真面具纳入特殊商品管理,建立严格的备案溯源制度,确保每个面具来源可查、去向可追,从源头上遏制风险。另一方面,电商平台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人脸面具”“硅胶面具”等商品的上架审核,推行实名购买,建立购买登记制度,并与公安部门实现信息备案联动。

科技的日新月异,也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新挑战。只有不断压缩法律空白和监管盲区,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公共安全和利益,才能让科技真正造福社会,而不是沦为违法犯罪的“道具”。

查看余下全文
(责任编辑:武晓娟)
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既要法办“易容大盗”,也要管好“仿真面具”

2025年06月24日 08:56   来源:工人日报   郭元鹏

仿真面具一戴,中年男子秒变老人,趁着夜色连续入户盗窃,孰料第二天便被警方抓捕归案,这便是引发广泛热议的上海“换脸盗窃”案。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这位“易容大盗”进行宣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通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见6月21日《法治日报》)

随着技术发展,原本用于影视、舞台的硅胶仿真面具如今在网上唾手可得,甚至可高仿定制,这背后潜藏着生物特征信息泄露与非法商业化利用的风险。正如办理该案的法官所说 :“早些年有不法分子作案时头戴黑头套或小孩玩具,但那些工具非常招摇,仅起到遮挡面部特征的作用。如今的仿真面具因其仿生逼真,往往可达到乔装、‘易容’的效果,不法分子如果利用其冒用他人身份实施犯罪行为,将产生极大隐患。”

进而言之,以假乱真的硅胶面具也给案件侦破带来重重障碍,不法分子很容易借此逃避监控,目击证人也可能被其外表所迷惑。从法律责任上看,不仅“易容大盗”难逃法律制裁,制造、售卖面具的商家也难辞其咎。商家若模仿特定人面部特征制作、销售面具,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若明知购买者将用于非法目的仍提供帮助,则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该案的办结是打击犯罪的重要成果,但若想从根源上遏制类似事件发生,不仅要法办“易容大盗”,更要管好“仿真面具”。一方面,监管部门亟待完善相关法规,明确仿真面具生产、销售和使用规范。应将高仿真面具纳入特殊商品管理,建立严格的备案溯源制度,确保每个面具来源可查、去向可追,从源头上遏制风险。另一方面,电商平台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人脸面具”“硅胶面具”等商品的上架审核,推行实名购买,建立购买登记制度,并与公安部门实现信息备案联动。

科技的日新月异,也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新挑战。只有不断压缩法律空白和监管盲区,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公共安全和利益,才能让科技真正造福社会,而不是沦为违法犯罪的“道具”。

(责任编辑:武晓娟)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