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蹭公众人物流量的违规营销付出代价

2025-06-10 07:08 来源:燕赵晚报

日前,北京大学韦东奕老师开通个人社交平台账号,仅仅发布了一条和网友打招呼的视频,粉丝人数就已突破2000万。与此同时,社交平台上已经出现名为“韦东奕严选”“韦神”“韦神女友”的碰瓷账号,甚至有博主趁机使用韦东奕头像卖货。如“韦东奕严选”收获18.7万粉丝,并在高考首日发布图文信息、带货9.9元的高考幸运绳。目前,“韦东奕严选”已经更改账号名称,其他不少同名“碰瓷”账号也已经搜索不到。(6月8日《北京日报》)

明星、网红等公众人物,虽然应该受到公众监督,其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利应受到合理限制,但这并不代表任何人都可以随意使用其肖像,姓名。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但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们在必要范围内可以使用他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特别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家,更不该随意滥用他人肖像或姓名来为自己的网络账号和商品“贴金”,否则就构成侵权。譬如,粉丝可以将喜欢的明星照片自行印到衣服上,对此明星应该予以容忍。但商家显然不能未经许可将明星的照片印刷到衣服上对外销售。而且,商家滥用明星肖像的行为,不仅仅构成民事侵权,更是一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再以“韦神”为例,如果只是网友或粉丝出于单纯的“追星”需要,使用韦东奕的肖像,但并未以此牟利的话,并没有太大的法律责任。甚至一些网络账号通过拍摄韦东奕的视频,发布与韦东奕有关的日常工作生活信息来吸引粉丝,博取关注的做法,也不能说是违法和侵权。但一旦涉及经营行为,则另当别论。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选择商品时往往会爱屋及乌,本着喜欢的人物而来,且一些人会想当然地认为公众人物所代言的产品质量更好,但却不知道这些所谓的推荐代言是商家虚构的,公众人物本人并不知情,更未授权。那么,其投机行为已经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且不知情的消费者发现这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后,还会迁怒于“代言”的公众人物,让其不仅“被代言”,还遭遇名誉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至5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且该行为已经构成名誉侵权和肖像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如2019年,法院就判决滥用莫言肖像和姓名的商家赔偿莫言210万元。

尤其应引起关注的是,随着技术的进步,不法商家利用PS技术、AI技术蹭名人流量的成本极低,且足以以假乱真,混淆视听。故既需要消费者睁大眼睛,莫轻信商家的花言巧语,也需要公众人物及时澄清和打假。更需要监管部门和互联网平台尽到高度的管理和执法义务。网络平台势必利用先进技术筛查、屏蔽、举报这些“碰瓷名人”的投机取巧之恶。监管部门更应严字当先,严惩重罚这些毫无诚信,投机取巧的不法商家。进而既切实维护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让其免遭各种“碰瓷”,也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免遭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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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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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蹭公众人物流量的违规营销付出代价

2025年06月10日 07:08   来源:燕赵晚报   史洪举

日前,北京大学韦东奕老师开通个人社交平台账号,仅仅发布了一条和网友打招呼的视频,粉丝人数就已突破2000万。与此同时,社交平台上已经出现名为“韦东奕严选”“韦神”“韦神女友”的碰瓷账号,甚至有博主趁机使用韦东奕头像卖货。如“韦东奕严选”收获18.7万粉丝,并在高考首日发布图文信息、带货9.9元的高考幸运绳。目前,“韦东奕严选”已经更改账号名称,其他不少同名“碰瓷”账号也已经搜索不到。(6月8日《北京日报》)

明星、网红等公众人物,虽然应该受到公众监督,其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利应受到合理限制,但这并不代表任何人都可以随意使用其肖像,姓名。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但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们在必要范围内可以使用他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特别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家,更不该随意滥用他人肖像或姓名来为自己的网络账号和商品“贴金”,否则就构成侵权。譬如,粉丝可以将喜欢的明星照片自行印到衣服上,对此明星应该予以容忍。但商家显然不能未经许可将明星的照片印刷到衣服上对外销售。而且,商家滥用明星肖像的行为,不仅仅构成民事侵权,更是一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再以“韦神”为例,如果只是网友或粉丝出于单纯的“追星”需要,使用韦东奕的肖像,但并未以此牟利的话,并没有太大的法律责任。甚至一些网络账号通过拍摄韦东奕的视频,发布与韦东奕有关的日常工作生活信息来吸引粉丝,博取关注的做法,也不能说是违法和侵权。但一旦涉及经营行为,则另当别论。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选择商品时往往会爱屋及乌,本着喜欢的人物而来,且一些人会想当然地认为公众人物所代言的产品质量更好,但却不知道这些所谓的推荐代言是商家虚构的,公众人物本人并不知情,更未授权。那么,其投机行为已经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且不知情的消费者发现这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后,还会迁怒于“代言”的公众人物,让其不仅“被代言”,还遭遇名誉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至5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且该行为已经构成名誉侵权和肖像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如2019年,法院就判决滥用莫言肖像和姓名的商家赔偿莫言210万元。

尤其应引起关注的是,随着技术的进步,不法商家利用PS技术、AI技术蹭名人流量的成本极低,且足以以假乱真,混淆视听。故既需要消费者睁大眼睛,莫轻信商家的花言巧语,也需要公众人物及时澄清和打假。更需要监管部门和互联网平台尽到高度的管理和执法义务。网络平台势必利用先进技术筛查、屏蔽、举报这些“碰瓷名人”的投机取巧之恶。监管部门更应严字当先,严惩重罚这些毫无诚信,投机取巧的不法商家。进而既切实维护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让其免遭各种“碰瓷”,也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免遭欺诈。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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