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共享有了全国性法规。国务院近日公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推进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分别对政务数据的目录管理、共享使用、平台支撑等工作进行部署。《条例》系统建立了政务数据共享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于破解政务数据共享障碍,加快推进政务数据高效共享,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安全有序共享政务数据提供了有力保障。
数字化浪潮奔涌,数据已成为驱动社会发展与治理的关键要素。《条例》的出台,为政务数据共享指明法治方向,是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的有力抓手。从顶层设计上,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统筹协调、标准统一、依法共享、合理使用、安全可控原则,构建起政务数据共享管理体制的“四梁八柱”,标志着我国政务数据管理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政务数据共享,有赖于完整的体系支撑。《条例》规定,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要求政府部门已建设的政务数据平台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政府部门通过政务大数据体系共享政务数据。针对“信息孤岛”问题,强调“不得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对于不予共享类政务数据,必须“明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依据”。此外,“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争议解决处理机制”。在数据安全方面,“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为政务数据共享筑牢安全堤坝。一系列清晰的规范,一条条有针对性的措施,打破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的壁垒,压实政务数据共享各环节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