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几名游客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街道游玩时,未经农户允许私自摘取枇杷,被当场发现。农户要求游客按照果园旁竖立的告知牌“偷摘枇杷100元/个”标准进行赔偿,游客认为赔偿金额过高,双方发生争执,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调解。经过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游客赔偿农户30元作为损失补偿,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4月28日 极目新闻)
这起看似微小的纠纷和价格落差背后,不仅是法治精神与民间逻辑的碰撞,更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考题。
从法律视角审视,游客未经允许采摘果实,已涉嫌侵害他人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农户索赔于法有据,但“每个100元”的定价,却暴露出法治思维的缺失。随意要价不仅违背公平原则,更可能涉嫌敲诈。
调解结果看似是各退一步,实则折射出乡村治理的深层困境。基层调解往往以息事宁人为优先目标,却忽视了对法治原则的坚守。30元赔偿虽平息了争端,却可能向人们传递违法成本可以讨价还价的错误理念。这种“和稀泥”式的调解,短期内化解了矛盾,长期却可能助长“不按法律按心意”的行为模式。
更深层次看,事件暴露出乡村旅游发展的治理短板。随着乡村旅游兴起,游客与当地村民的摩擦日益增多,但相应的法治教育、规则普及却未能同步。游客缺乏对私人财产的尊重意识,农户欠缺依法维权的理性思维,基层治理者尚未形成法治化的调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