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多名代表委员关注趋利性执法、罚没收入异常增长等现象。全国人大代表余淼杰带来一份“规范地方罚没收入”的建议,包括明确罚没收入不得作为地方财政考核指标,严禁执法部门经费与罚没金额挂钩,连续两年增速超10%要约谈整改等措施。
所谓罚没收入,主要是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没收款、赃款,没收物资、赃物的变价款收入,包括公安、交通、税务、法院、市场监管等的一般罚没收入,以及公安、市场等缉私罚没收入。
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手段,科学、合理、适度的罚款,能够起到良好的警示和规范作用。但在实际运作中,罚款在一些地方变成了“目的”,沦为弥补财政缺口的应急之举、单位和部门的创收歪招:比如,在一些车流量较大的路段设置不合理的限速标识,个别省份道路运输领域罚没收入连续三年增幅超15%;有些地方出现大量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被网友形容为“远洋捕捞”;有的不惜“小过重罚”,转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元、水果店张贴海报被罚5万元、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被罚款4万元等新闻频频出现,引起舆论热议。
有数据指出,罚没收入占非税收入的比重约10%,占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并不高。但纵向来看,一些地方的罚没收入增长得相当快,“过罚失当”“以罚增收”“逐利罚款”的影响,也不能简单用数字来衡量。
一方面,增加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其重点之一就是要清理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不利于营商环境优化、有违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内容。个别地方政府或执法部门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为了维护本地利益,不惜跨区域执法,甚至违法违规操作,成为阻碍市场要素自由流动的“暗礁”,与近期中央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强调的“坚决破除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要求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