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推进网络暴力治理现代化

2025-02-05 07:32 来源:法治日报

  数字时代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既推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拓展了言论表达和信息传播的空间,但也因网络信息的技术性因素而加剧了现代性危机。网络暴力作为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其并非传统暴力在网络空间的简单叠加和映射,而是人肉搜索、侮辱谩骂、造谣诽谤和煽动仇恨等攻击性言论在网络空间表现出的一种综合形态。中国青年报曾联合问卷网对1000名青年进行问卷调查,其中65.3%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或者身边人遭受过网络暴力,71.9%的受访者表示今后网络暴力会越来越频繁。可见,网络暴力已然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性问题。网络空间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新领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加强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网络强国战略的现实需求。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就“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作了专项规定,明确提出“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阐明了法治与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之间的相互关系,为网络暴力治理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指引。法治作为网络暴力治理的基础保障,它可以使互联网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自然成为网络暴力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器。 

  网络暴力治理模式的现代化转型。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并强调“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表明我国的社会治理理念不断升级,突出体现了中国特色治理话语体系的发展。 

  进入互联网时代,传统暴力随着现代文明发展逐渐减少,但传统暴力借助网络这一工具以新的形态出现,并随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任何事件都可能引发网络暴力,任何人也都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而我国传统的网络暴力治理模式以私力救济模式为主导、公力救济模式为补充,即主要通过私人性的执行机制来满足个人的救济需求。其内在机理在于维护双方之间稳固的社会关系,因为传统语言暴力通常发生在邻居、同事、同学等熟人社会中,该纠纷可通过调解或民事程序加以解决。如果采用公力救济模式会将受害者遭受语言暴力的行为公开化,反而使其遭受新的痛苦。在网络空间,受害者之间并没有稳固的社会关系需要避免公力救济模式加以干预。而且网络暴力在网络空间中的形态均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受害者欠缺电子数据的取证能力,致使其启动私力救济模式时面临调查难、取证难、证明难及责任认定难,这“四难”因素严重阻碍私力救济模式的运行。同时公力救济模式具有较高的启动标准,一般的网络暴力案件又较难触及,这都加大了网络暴力的认定难度和治理成本。在此背景下,公私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应运而生。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惩治网络暴力意见》),多部门又于2024年6月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上述规范性文件虽基于不同的发布主体、职能和定位,但都契合网络暴力独特的生发态势,采用公私主体协同治理的思路。另外,网络安全法第7条也强调“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由此可见,公私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契合了网络暴力自身的发展规律,体现了国家对网络暴力治理理念的现代化转型,能够较好地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网络暴力治理新格局。 

  网络暴力治理现代化的法治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依法治网这一时代课题,将“坚持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明确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重要原则,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网络法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我国现有针对网络暴力治理的法治模式主要是分散性法治模式,相关的法律规范供给主要以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为基础,并结合专门的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惩治网络暴力意见》和《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形成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网络安全法原则性地规定了国家在网络暴力治理领域方针和政策;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是国家惩治网络暴力的实体法依据;《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等是国家具体监管和治理网络暴力信息的规范性文件。这种分散性法治模式致使各部门法之间以及内部缺乏体系性和协同性,容易产生价值冲突与矛盾,削弱了对网络暴力的整体规制能力。具体体现在:一是关涉网络暴力的法律概念表述模糊,且部分概念缺失。如《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和《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对网络暴力分别采用“其他不友善信息”和“不良信息”进行表述,概念不统一。将网络暴力的行为对象仅界定于个人,范围过于狭小,忽视了在当代社会,国家、民族和企业等特定的社会群体都能成为网络暴力受害者。网络暴力概念在法律规范中也呈现出封闭性特征,难以应对现实社会中网络暴力行为的新发展,如网络恐吓、网络骚扰和网络跟踪等新型网络暴力行为。这类行为未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有所体现,但其危害性并不亚于网络侮辱和诽谤等行为;二是关涉网络暴力的法律规范之间缺乏有效衔接,且法律责任条款不完整。我国对网络暴力侵权法规制路径上,为网络平台设置“知道或应知”规则和“通知-删除”规则,但民法典第1197条中的“知道或应知”不同于网络安全法第47条中的“发现”,其针对网络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也不同于网络安全法第47条中的“处置措施”。上述规定都是针对网络平台设置的信息监管义务,但在表述上却存在明显的差异,缺乏有效的衔接。除此之外,自2011年开始,我国形成以中央网信办为中心的网络立法和治理格局,但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虽然均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但法律责任条款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并无区别,没有考虑到网络暴力的特殊属性和规制需求;三是大量的重复性立法,多数规范并未起到应有的法律规制作用,造成法治资源的浪费。可见,这种“分而治之”的治理策略会导致各部门法之间缺乏照应性规定,致使各自为政而无法形成治理合力,从而在更大范围内形成碎片化治理网络暴力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专门出台“反网络暴力法”,化解分散性立法的冲突与歧义,为网络暴力治理模式走出碎片化治理的局面、提高网络暴力治理的整体效能提供法治保障。 

  网络暴力治理法治现代化的逻辑展开。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推进网络暴力治理现代化进程必须把法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网络暴力治理现代化的转型必须遵循内在的法治逻辑,在明确其目标指引与价值取向的基础上,探索网络暴力治理现代化的法治轨道。网络空间正义为网络暴力治理注入了新的价值底色,展现出对秩序、效率、公平和自由等多种维度的价值追求。因此,在进行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建设时,要以网络空间法治化为价值导向和根本遵循。一要合理分配治理资源,注重对困难群体的倾斜保护;二要明确好国家与网络平台的权力边界,重视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进一步彰显网络空间正义的价值意涵;三要科学制定治理规则,平衡好网络空间的安全与发展问题。对网络暴力的具体识别规则不宜过细,可以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类型化区分或通过列举加兜底条款的形式来构建识别空间;四要坚持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要加强协同联动,建立涉网络暴力案件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优化网络暴力案件线索和证据移送程序,强化对网络暴力治理的力度;五要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网络暴力综合治理新格局。(作者:华东政法大学校长 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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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推进网络暴力治理现代化

2025年02月05日 07:32   来源:法治日报   

  数字时代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既推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拓展了言论表达和信息传播的空间,但也因网络信息的技术性因素而加剧了现代性危机。网络暴力作为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其并非传统暴力在网络空间的简单叠加和映射,而是人肉搜索、侮辱谩骂、造谣诽谤和煽动仇恨等攻击性言论在网络空间表现出的一种综合形态。中国青年报曾联合问卷网对1000名青年进行问卷调查,其中65.3%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或者身边人遭受过网络暴力,71.9%的受访者表示今后网络暴力会越来越频繁。可见,网络暴力已然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性问题。网络空间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新领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加强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网络强国战略的现实需求。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就“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作了专项规定,明确提出“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阐明了法治与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之间的相互关系,为网络暴力治理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指引。法治作为网络暴力治理的基础保障,它可以使互联网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自然成为网络暴力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器。 

  网络暴力治理模式的现代化转型。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并强调“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表明我国的社会治理理念不断升级,突出体现了中国特色治理话语体系的发展。 

  进入互联网时代,传统暴力随着现代文明发展逐渐减少,但传统暴力借助网络这一工具以新的形态出现,并随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任何事件都可能引发网络暴力,任何人也都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而我国传统的网络暴力治理模式以私力救济模式为主导、公力救济模式为补充,即主要通过私人性的执行机制来满足个人的救济需求。其内在机理在于维护双方之间稳固的社会关系,因为传统语言暴力通常发生在邻居、同事、同学等熟人社会中,该纠纷可通过调解或民事程序加以解决。如果采用公力救济模式会将受害者遭受语言暴力的行为公开化,反而使其遭受新的痛苦。在网络空间,受害者之间并没有稳固的社会关系需要避免公力救济模式加以干预。而且网络暴力在网络空间中的形态均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受害者欠缺电子数据的取证能力,致使其启动私力救济模式时面临调查难、取证难、证明难及责任认定难,这“四难”因素严重阻碍私力救济模式的运行。同时公力救济模式具有较高的启动标准,一般的网络暴力案件又较难触及,这都加大了网络暴力的认定难度和治理成本。在此背景下,公私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应运而生。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惩治网络暴力意见》),多部门又于2024年6月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上述规范性文件虽基于不同的发布主体、职能和定位,但都契合网络暴力独特的生发态势,采用公私主体协同治理的思路。另外,网络安全法第7条也强调“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由此可见,公私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契合了网络暴力自身的发展规律,体现了国家对网络暴力治理理念的现代化转型,能够较好地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网络暴力治理新格局。 

  网络暴力治理现代化的法治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依法治网这一时代课题,将“坚持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明确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重要原则,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网络法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我国现有针对网络暴力治理的法治模式主要是分散性法治模式,相关的法律规范供给主要以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为基础,并结合专门的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惩治网络暴力意见》和《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形成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网络安全法原则性地规定了国家在网络暴力治理领域方针和政策;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是国家惩治网络暴力的实体法依据;《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等是国家具体监管和治理网络暴力信息的规范性文件。这种分散性法治模式致使各部门法之间以及内部缺乏体系性和协同性,容易产生价值冲突与矛盾,削弱了对网络暴力的整体规制能力。具体体现在:一是关涉网络暴力的法律概念表述模糊,且部分概念缺失。如《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和《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对网络暴力分别采用“其他不友善信息”和“不良信息”进行表述,概念不统一。将网络暴力的行为对象仅界定于个人,范围过于狭小,忽视了在当代社会,国家、民族和企业等特定的社会群体都能成为网络暴力受害者。网络暴力概念在法律规范中也呈现出封闭性特征,难以应对现实社会中网络暴力行为的新发展,如网络恐吓、网络骚扰和网络跟踪等新型网络暴力行为。这类行为未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有所体现,但其危害性并不亚于网络侮辱和诽谤等行为;二是关涉网络暴力的法律规范之间缺乏有效衔接,且法律责任条款不完整。我国对网络暴力侵权法规制路径上,为网络平台设置“知道或应知”规则和“通知-删除”规则,但民法典第1197条中的“知道或应知”不同于网络安全法第47条中的“发现”,其针对网络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也不同于网络安全法第47条中的“处置措施”。上述规定都是针对网络平台设置的信息监管义务,但在表述上却存在明显的差异,缺乏有效的衔接。除此之外,自2011年开始,我国形成以中央网信办为中心的网络立法和治理格局,但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虽然均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但法律责任条款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并无区别,没有考虑到网络暴力的特殊属性和规制需求;三是大量的重复性立法,多数规范并未起到应有的法律规制作用,造成法治资源的浪费。可见,这种“分而治之”的治理策略会导致各部门法之间缺乏照应性规定,致使各自为政而无法形成治理合力,从而在更大范围内形成碎片化治理网络暴力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专门出台“反网络暴力法”,化解分散性立法的冲突与歧义,为网络暴力治理模式走出碎片化治理的局面、提高网络暴力治理的整体效能提供法治保障。 

  网络暴力治理法治现代化的逻辑展开。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推进网络暴力治理现代化进程必须把法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网络暴力治理现代化的转型必须遵循内在的法治逻辑,在明确其目标指引与价值取向的基础上,探索网络暴力治理现代化的法治轨道。网络空间正义为网络暴力治理注入了新的价值底色,展现出对秩序、效率、公平和自由等多种维度的价值追求。因此,在进行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建设时,要以网络空间法治化为价值导向和根本遵循。一要合理分配治理资源,注重对困难群体的倾斜保护;二要明确好国家与网络平台的权力边界,重视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进一步彰显网络空间正义的价值意涵;三要科学制定治理规则,平衡好网络空间的安全与发展问题。对网络暴力的具体识别规则不宜过细,可以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类型化区分或通过列举加兜底条款的形式来构建识别空间;四要坚持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要加强协同联动,建立涉网络暴力案件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优化网络暴力案件线索和证据移送程序,强化对网络暴力治理的力度;五要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网络暴力综合治理新格局。(作者:华东政法大学校长 叶青)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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