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治理的私权利保障

2024-12-30 07:54 来源:北京日报
查看余下全文
(责任编辑:邓浩)

平台治理的私权利保障

2024年12月30日 07:54   来源:北京日报   黄文艺 孙喆玥

  正如在“公权力—私权利”传统关系模式下法治的真谛是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私权利,在互联网平台的“私权力—私权利”新型关系模式下法治的真谛在于尊重和保护平台用户的私权利。互联网平台通过强大的技术性权力对用户数据信息收集、分析,造成了“观察者”与“被观察者”之间权力的不平衡。面对互联网平台强大的私权力,政府元规制(结合了政府规制和自我规制的特点,旨在通过多元主体的互动来实现有效的监管)的核心要义在于以法治方式引导互联网平台构建起全面保护用户权利的自我规制体系。在网络世界中,元规制所要保护的用户权利可概括为以下三类权利:

  一是实体性权利之保障。用户在网络世界中拥有数字公民、生产者、消费者等多重角色,因此其实体性权利至少包括三组权利。第一组权利是作为数字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如人格权、财产权、表达自由、隐私权。这些权利可以看作公民基本权利向网络空间的投射和延伸。但是与物理世界的传统权利相比,这些线上权利呈现出新的权利内涵,要求采取新的保护方式。第二组权利是作为数字社会生产者所享有的权利。这主要体现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文件所确立的个人数据权益,包括知情决定权、持有权、加工使用权、经营权、访问权、复制权、转移权、更正补充权、删除权等。第三组权利是作为数字社会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这主要体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所规定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收货验货权、评价权、求偿权等权利,以及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消费者的权利。

  二是程序性权利之保障。对于众多用户而言,互联网平台就是其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互联网平台的决策和运行直接关系其切身利益。所谓程序性权利,是指用户实质性参与互联网平台决策和运行过程的各种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只有有效保障用户的程序性权利,让用户充分参与平台决策和运行过程,才能确保平台权力运行的程序正当性,增强平台决策的公众认可度和信任度。

  三是救济性权利之保障。所谓救济性权利,是指平台用户在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迅速、专业、透明、公正的救济的权利。这要求互联网平台建立健全便捷、公正、高效、权威的诉求表达、信息沟通与纠纷解决机制。其一,健全举报和投诉机制。互联网平台应构建起通畅便捷的举报和投诉机制,告知用户举报和投诉的流程步骤、时间节点以及所需材料,并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作出及时的处理与反馈。其二,健全争议沟通和处置机制。例如,《电子商务法》第42—45条规定了知识产权争议沟通和处置机制,即电子商务平台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关于权利受侵害的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接到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后,应将该声明转送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起诉,15日内权利人未投诉或者起诉的应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其三,健全线上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创设的“闲鱼小法庭”“小美评审团”等线上纠纷解决机制,依托于先进的数字技术和公正的程序设计,不仅达到了短时间、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线上纠纷的目标,也实现了让大量线上纠纷不落地、不成讼的治理策略。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邓浩)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