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公布了最新版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五个版本。《目录》调整不仅体现了对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也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有助于提升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水平。
此次调整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坚持循序渐进的一贯原则。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职业病名单,仅有职业中毒等14种法定职业病;1987年版共纳入9大类99种职业病;2002年版共有10大类115种职业病;2013年版包括10大类132种职业病;2024年最新版《目录》包括12大类135种职业病。此次修订与以往类似,遵循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原则,充分考虑职业病诊断技术因素和各方利益平衡,调整幅度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是部分领域有较大突破。虽然此次职业病增加数量相对有限,但新增了两个职业病类别,分别为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这为未来扩大职业病种类数量提供了潜在空间。
其中,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类别的设置,是《目录》的一个较大突破。我国以往职业病目录均以生理性、器质性疾病为重点,对职业活动引发的精神性、心理性伤害考虑不足,但劳动者这方面的风险同样存在并日益突出。这一职业病类别的设置,将使劳动者身心健康保护更加全面。同时,在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中新增的腕管综合征,也就是俗称的“鼠标手”,尽管有人群限制,但也是对多年来社会公众期待的回应,未来条件成熟后有可能扩大到其他职业人群。
三是向一线劳动者倾斜。《目录》新增的两种职业病分别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以及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充分反映了对一线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视。一线劳动者在工作中往往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罹患职业病的风险相对较高,《目录》向其倾斜,可以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职业健康保护,也可以为《目录》扩展到其他职业人群积累经验。
四是努力与国际接轨。此次《目录》修订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调整后的法定职业病类别与国际劳工组织及世界上多数国家基本一致,体现了我国在职业病分类上与国际接轨的方向。
当前,以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和辐射等为代表的传统职业病危害因素仍在影响着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而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的不断涌现,新型职业健康危害因素不断增多,新旧职业病危害日益交织叠加,职业病防治任务艰巨繁重。《目录》既是为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障的依据,也是开展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抓手。对于未来《目录》的使用和调整修订工作,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推动《目录》顺利实施。《目录》公布后,还有诸多后续工作需要完成,包括要做好新增职业病诊断标准等配套标准的制定,加强新版《目录》的宣传解读,以及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技术培训和能力提升等。
二是加强部门协作。预防才是最好的保障。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也要通力合作。卫健部门应强化职业病防治监管和执法;工伤保险部门与卫健部门协作有针对性开展职业病宣传和预防,减少职业病发生;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
三是强化职业病监测和研究。通过强化职业病监测,大量收集职业病发生、发展和分布的数据,深入了解职业病病因、病理和临床表现,为制定更有效的防治措施提供依据,同时为未来修订《目录》提供科学依据。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密切关注和研究新出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发展趋势,在条件成熟后将新出现的职业病纳入《目录》,更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四是建立《目录》动态更新机制。从国际经验看,随着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不断出现,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对职业病目录的及时修订和动态更新已成为一种常态。未来我国可以考虑以“小步快跑”方式修订《目录》,缩短调整修订周期,以满足社会发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新需求。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