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竞业”是东施效颦

2024-10-31 07:10 来源:深圳特区报

  前不久,一名实习生被公司要求签订竞业协议的事,引起舆论关注。其实,近年来,不少行业出现滥用竞业限制的现象,不仅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还人为造成了劳动力流动困难,加剧了劳动关系紧张问题。

  从竞业限制规则产生的初衷来看,由于企业部分关键员工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他们在跳槽后也往往选择与其以前形成的业务特长相同或近似的业务。一旦在跳槽后从事这些职业,不但容易成为原就职企业强劲的竞争对手,而且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需要,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使用原企业的管理模式或商业秘密。为防止出现这种局面,西方国家率先将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移植到商业秘密和其他经营利益的保护中来,从而形成竞业限制。企业开始采取与关键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办法,以保护企业的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此外,由于竞业限制加大了人员流动的成本,还有留住关键员工的作用。

  毫无疑问,把竞业限制的做法借鉴过来并加以利用,有其合理合法的基础和必要,对保护企业的正当利益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在实践中,竞业限制的做法却逐渐出现了变形。如一些企业要求实习生、试用期人员以及劳务派遣、兼职、外包等人员,不分青红皂白都套上竞业限制的“紧箍咒”,还有一些公司不分具体岗位和职级,要求所有职工签竞业协议,堪称“全员竞业”,这都是把竞业限制的做法学岔了,沦为了东施效颦。因用人单位滥用竞业协议产生的劳动纠纷也时有发生。

  要遏制竞业限制被滥用的现象,首先就要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竞业限制的主体,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范围作出清晰的界定,降低竞业限制人员扩大化的负面影响。其次,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监管力度,对滥用竞业限制的现象加大处罚力度。最后,对劳动者来说,可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人民法院等渠道,运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避免被恶意竞业限制无端“霸凌”。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

查看余下全文
(责任编辑:臧梦雅)
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全员竞业”是东施效颦

2024年10月31日 07:10   来源:深圳特区报   李长安

  前不久,一名实习生被公司要求签订竞业协议的事,引起舆论关注。其实,近年来,不少行业出现滥用竞业限制的现象,不仅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还人为造成了劳动力流动困难,加剧了劳动关系紧张问题。

  从竞业限制规则产生的初衷来看,由于企业部分关键员工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他们在跳槽后也往往选择与其以前形成的业务特长相同或近似的业务。一旦在跳槽后从事这些职业,不但容易成为原就职企业强劲的竞争对手,而且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需要,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使用原企业的管理模式或商业秘密。为防止出现这种局面,西方国家率先将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移植到商业秘密和其他经营利益的保护中来,从而形成竞业限制。企业开始采取与关键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办法,以保护企业的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此外,由于竞业限制加大了人员流动的成本,还有留住关键员工的作用。

  毫无疑问,把竞业限制的做法借鉴过来并加以利用,有其合理合法的基础和必要,对保护企业的正当利益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在实践中,竞业限制的做法却逐渐出现了变形。如一些企业要求实习生、试用期人员以及劳务派遣、兼职、外包等人员,不分青红皂白都套上竞业限制的“紧箍咒”,还有一些公司不分具体岗位和职级,要求所有职工签竞业协议,堪称“全员竞业”,这都是把竞业限制的做法学岔了,沦为了东施效颦。因用人单位滥用竞业协议产生的劳动纠纷也时有发生。

  要遏制竞业限制被滥用的现象,首先就要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竞业限制的主体,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范围作出清晰的界定,降低竞业限制人员扩大化的负面影响。其次,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监管力度,对滥用竞业限制的现象加大处罚力度。最后,对劳动者来说,可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人民法院等渠道,运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避免被恶意竞业限制无端“霸凌”。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臧梦雅)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