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的《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中介机构收费不得与IPO(首次公开募股)结果挂钩、地方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等,引起行业一片哗然。
之所以一石激起千层浪,因新规牵扯面甚广。《规定》提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还对可能出现的抽屉、影子协议等“变通”方式作出了预判,意味着A股市场长期以来以上市结果为导向的收费和奖励生态,或将面临彻底改变。而给予上市奖励,也是地方政府鼓励企业进入证券市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长期以来的普遍做法,至今已经实行20余年。《规定》明确,地方政府违规给予上市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的上市激励政策可能受此影响“撤火”。
对中介机构、地方政府作出相关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有一个相同的逻辑,即通过打断其与发行人之间的利益链,避免IPO乱象。起草说明就提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关系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看门人”的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相关收费行为。有的地方难以扭转“多一家公司上市就是政绩,多一家公司退市则脸上无光”认识,出现了为了上市而上市,或不遗余力“保壳”的现象。过度的上市奖励容易诱发企业套利行为,一些“超标政策”增加当地财政负担,加剧地区间恶性竞争。对于类似政策,有必要审慎考量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