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近日对外发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作出进一步细化,力图建立健全全链条的管理规定。
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生态环境空间管控领域的重大探索,也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基础性、前瞻性和长久性的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加快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把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发展“明底线”“划边框”纳入美丽中国建设任务部署,《暂行规定》是对今年3月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的进一步贯彻落实。
锚定美丽中国建设新的历史方位,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有着极其重要的内涵。从制度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丰富延伸,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实践创新。从效果看,生态环境空间管控是美丽中国空间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着前置性、引导性和基础性作用。从全局看,生态环境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美丽中国建设的基础保障。
面对美丽中国建设新要求,要持续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在总体规划方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要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等进行定期调整。5年内,符合《暂行规定》动态更新情形的方可进行动态更新。在实施应用方面,推动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时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