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起草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意见征询已结束。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电信网络诈骗3万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0.4万人,同比分别上升46.9%、12.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整体形势依然严峻。除了骗术翻新、技术攻防等因素,不法分子可以购买、租借他人名下的电话卡、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作为犯罪工具,也是电信网络诈骗易发频发的重要原因。
意见稿提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IP地址等达到一定数量或次数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将面临暂停支付账户、关停电话卡、失信公示等惩戒措施。上述行为是在为电信网络诈骗创造条件,但部分人对此缺乏认识,加之相关行为大多尚不构成犯罪,有些人心存侥幸,成为电诈帮凶。
打击电诈,离不开全面有力的法治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意见稿将上述行为的惩戒措施进一步明确、细化,让更多人认识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不仅能起到警示教育、预防犯罪的作用,也加强了对涉诈不法分子的惩处衔接,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进行全方位堵截,让反电诈的法治篱笆扎得更严密更牢固。
电诈涉及面广,要确保打击取得实效,需要各行业协同配合以及联合惩戒机制的完善。从意见稿具体措施来看,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共同构成惩戒“组合拳”。例如,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负责落实金融惩戒措施,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负责落实电信网络惩戒措施,形成打击合力。完善各方责任制度,开展全链条综合治理,让不法分子在金融、通信各个领域寸步难行,将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推动电诈“处处受限、人人喊打”的局面加快形成。
需要注意,联合惩戒只是手段,源头治理才是根本。意见稿在细化惩戒措施的同时,也规定惩戒对象可以保留一张非涉案电话卡等,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过惩相当,体现出联合惩戒的适度性,更大限度地发挥惩戒的社会效益,帮助惩戒对象认识错误、悔过自新,并为其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机会。
反电诈,既要严厉打击诈骗行为的主要实施者,也要有效惩治协助犯罪的人。期待惩戒办法尽早出台,与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形成合围之势,持续挤压犯罪空间,彻底铲除电诈犯罪滋生土壤。(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曾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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