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无码图”曝光猥琐男,无可指摘

2018年10月29日 06:54   来源:红网   刘丹丹

  10月24日,济南时报刊发一则社会新闻《校园里猥亵女生!全城通缉“猥琐男”》,报道了济南一女生在校园内无辜遭到一男子猥亵的事件。值得注意的是,这篇报道直接放出了嫌疑人庄某下台阶时的全身高清图片,完全没有经过马赛克等后期处理。这样的做法得到多数网友的好评,《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也以《高清正面无码大片,赞!》为题,为《济南时报》此次做法叫好。

  众所周知,以往的媒体报道中,常见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被打码的情景。因此也存在反对《济南时报》“高清无码”曝光嫌疑犯的观点,认为其做法侵害嫌疑人肖像权、名誉权。出现观点的分歧是一件好事,说明此事还有再议的必要。不过,从这次报道的特殊性来看,媒体“高清无码”曝光嫌疑犯的做法,无可指摘。

  给嫌疑人面部打码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还未经审判。按照“无罪推定”原则来看,“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此时的打码是为了避免嫌疑人无罪但名誉受损的情况;还有一种是为了保护罪犯的人格权,罪犯接受法律的惩处即可,而不可再予羞辱等法外施罚。

  反观这次的事件,与以上两种情况都不吻合。庄某被以“高清正面无码”的形式曝光,却于情于理于法皆无碍,是一个特例。第一,庄某的行为被监控录像拍下,人物特征明晰,绝无错判的可能;第二,如果打上马赛克,社会不知道被通缉者显著的脸部特征,不利于组织社会力量对在逃嫌疑人进行抓捕。不尽快抓获,受害少女的权益受损就得不到及时救济,或许还会有更多的少女难逃“恶狼”之口。

  公民当然有着肖像、名誉、隐私等种种人格权利,但并非绝对的,当妨害到他人正当利益或公共利益,有时就必须有所让渡。《民法通则》规定,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济南时报》的报道中,嫌疑人庄某肖像权的让渡是为了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媒体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能,新闻报道秉持公共立场,对真实性负责;只要猥琐男庄某猥亵17岁女生事实无误,那就无肖像、名誉等侵权之忧。

  此次“无码高清”报道也能为其他的不法分子敲响警钟,虽然警方无权对治安案件嫌疑人进行通缉;但却无妨媒体对治安案件嫌疑人进行“通缉式”的报道。因此对于有犯罪意愿的人来说,不怀侥幸心理,趁早打消犯罪念头才是正道。

  因此,我们需要为《济南时报》“高清正面无码大片”抓捕嫌疑人的做法点赞。以创新的形式,维护公众的利益,不但无可指摘,更是需要鼓励。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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