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经济”法治化莫忘道德培育

2018年07月13日 10:33   来源:南方网   刘天放

  到网吧偷盗手机换钱、骗取好朋友钱财、欠下万元债务去夜劫金店、挪用数百万元公款……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案例屡屡见诸报端,这些当事人不惜冒着触犯刑律的风险去取悦、打赏女主播,成为互联网大潮下的一片阴影,一则笑谈。女主播有何魅力让他们铤而走险?当事人有何畸形心态不能自拔?法律法规是否存在漏洞缺陷?(7月12日《法制日报》)

  从报道中的案例看,发生在青岛的两起冒险打赏女主播的案件,一个是盗用朋友账号,另一个是抢劫金店打赏。而江苏的那起案件,是月薪仅两千元的会计,为了给女主播打赏,竟然挪用公司930万元公款。盗用朋友账号的那位男子有工作、有家庭甚至有女儿,而且衣食无忧……遗憾的是,案发后想追回赏金又绝非易事。

  从民法角度看,给主播打赏是赠与行为,属于双方自愿,被视为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赠与合同,因此,追回财产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而从刑法角度看,违法所得财物当给予追缴或责令退赔。不过,由于主播对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并不知情,就不存在掩饰或隐瞒违法所得财产的故意。即便按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但追回的可能性也很小。

  可见,对冒险打赏,仅靠主播甚至网络直播平台的自律并不现实。事实上,网络主播的道德自律是靠不住的,直播平台也靠不住。不少主播以新奇甚至挑逗的语言、暴露的着装,以及猎奇、暴力、色情等为诱饵,屡屡突破道德底线甚至法律的红线,以推高流量和关注度。而网络直播平台本身,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主观上放任这种行为,这就使网络主播更加肆无忌惮,导致乱象丛生,加剧了打赏主播的法律风险。

  虽然两年前《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出台,对网络直播平台有各种各样的约束,治理行动也不断展开,但监管难度很大。也就是说,仅靠法律约束,还不足以使网络直播乱象消退。法律,是最后一招,具有惩罚性质;而预防,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冒险打赏主播的问题。而用法律威慑网络主播和网络直播平台的同时,切莫忘记了那些冒险打赏的粉丝们,约束了这部分人,冒险打赏几率就会减少。

  粉丝为何拼命打赏主播?当然是粉丝在精神、理想、追求、价值观等方面出现了偏差。如今的人们压力很大,需要情感的慰藉。而网络直播就给这部分人提供了一个释放甚至宣泄的出口。为了得到情感和心理上的满足,打赏这种无拘无束的“主动”行为开始盛行。尤其是主播这类“明星”再也不是高高在上,而是打赏后就有平等互动交流的机会,这使一部分人把握不住自己,把“撒钱”视为寻找“共鸣”的良机,等到债台高筑,就有可能导致犯罪。

  众所周知,满足情感诉求的办法很多,精神追求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如读书、看报、下棋、打球、唱歌、跳舞或其他业余爱好。但观看网络直播的吸引力更大,只要精神空虚,无所事事,而自身又没有养成欣赏和消费高雅向上文化娱乐活动的习惯,那么网络直播恐怕也只能是“最好”的选择了。可见,冒险打赏主播的背后,是一部分人精神追求出了问题,甚至是道德观、价值观出了问题。

  由此,在以法律约束网络主播、网络直播平台及打赏人的同时,要想防患于未然,必须提高全民的道德水准。“粉丝经济”现已成为一种文化现象,也可视为经济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既然允许网络直播存在,就必须走法治化道路。但同时,“粉丝经济”法治化莫忘道德培育,这看似更复杂、任务更艰巨,却也是长效治理网络直播乱象的根本手段。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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