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烈不可辱”应成为一种社会共识

2018年05月24日 10:34   来源:东方网   徐建辉

  “必须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必须立即停止侵害”。5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针对当地居民曾某污蔑烈士的行为,依法提起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据介绍,这也是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开始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月22日《北京青年报》)

  烈士千古,浩气长存,英魂犹在。英烈们生前为国为民英勇献身,身后决不允许再有人玷污他们的英名。否则,怎么对得起他们往日的壮举和牺牲?同时,每个民族都需要英雄典型,这是人们精神的依托和前进的指引,对英烈进行诋毁,实则也是自毁长城,将会对整个社会乃至下一代产生极为不良的影响。因此无论是在任何国家和社会都不会允许这种行为的存在。

  然而,近年来随着网络空间和自媒体的开放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泥沙俱下。人们看到,总有些人为了自我炒作也好,标新立异也罢,抑或压根就是仇恨社会、心底阴暗,不时在网上大放厥词,频频攻击侮辱甚至肆意丑化抹黑英烈形象,给英烈亲属、战友、同事及后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网上网下形成了极坏的影响,也让所有有正确价值观和正义感的人感到义愤填膺、不可容忍。

  可是,正所谓“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对于这些“精神流氓”和“语言地痞”,最好的回击决不是无谓的辩驳或一遍又一遍的谴责,而是迅速的打击和坚决的制裁,是法律惩罚的实锤。当然,最有力的威慑和防范也正是严正不可侵犯的相关法律法规。而5月1日起刚刚施行的《英烈保护法》无疑就是这样一部法规。

  不过,徒法不足以自行。《英烈保护法》不同于其它法规制度,它所保护的主要是已经逝去的英雄烈士,所捍卫的是他们的崇高荣誉和一段历史,维护的是整个社会的良知和正气。因此就很难按照一般民事自诉案件那样“谁受害谁追诉”,由受到侵害的本人或利益相关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而如果无人适格发起诉讼,也就无法使侵权人受到追究,这样一来烈士英名受法律保护的意义亦很难得到彰显。

  在这种情况下,由检察机关承担诉讼职能发起公益诉讼再合适不过了。一方面,英烈们本来就是为国为公献身,他们的荣誉也是国家保护和褒扬的对象,所以由国家检察机关为他们“出头”维权也是情理之中;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本来就是法定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并且作为公诉部门也有着不可替代的诉讼优势。

  尤其是上述该案属于英雄保护首案,意义特殊、广为瞩目。人们期待通过此案能够树立《英烈保护法》的法律权威,宣示烈士英名神圣不可亵渎的法律地位,同时也为由检察机关发起民事公益诉讼为英烈维权正名作出示范、趟出新路。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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