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低价游须重罚给回扣的商家

2018年05月15日 14:38   来源:东方网   张立美

  黑幕!购物团、假和尚、高回扣……你还对“低价游”心存幻想?近年来,“低价游”问题频发。每次事件曝光后,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都会对相关企业进行严厉查处、整顿。在旅游业发达的四川省,仅2017年就查相关处涉旅行政处罚案件112起,罚款343.38万元,停业整顿旅行社24家,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5家。但是,不合理低价游真的销声匿迹了吗?(5月14日《央视网》)

  “低价游”、“低价团”,可谓是旅游行业的顽疾、痼疾,成为游客投诉的“重灾区”。虽然各级旅游主管部门三令五申禁止旅行社、导游推行“低价团”业务,也拿出了很多处罚措施。但时至今日,不合理的“低价游”始终没能销声匿迹,依然存在,不少游客还是主动或被诱参与“低价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低价游”、“低价团”,甚至产生“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危害旅游行业健康良性发展。“低价游”、“低价团”屡禁不止,“低价游”、“低价团”始终没能从根本上得到治理,究其根源,就在于没有斩断“低价游”的利益链。

  俗话说“无利不起早”。旅行社不是慈善机构,是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商业机构,不可能做赔本买卖,这是基本常识。所以,所有“低价游”、“低价团”的背后都离不开自费项目、购物。因为旅行社和导游可以从自费旅游项目、购物中拿回扣、拿提成,这是保障旅行社和导游收入的来源。

  因此,要彻底治理“低价游”、“低价团”,就必须斩断“低价游”、“低价团”背后的回扣这根利益链条。首先,最关键的是,必须重罚给旅行社、导游提供回扣的旅游景区和购物店,要让旅游景区和购物店等商家为“低价游”、“低价团”付出沉重的代价。因为旅游景区和购物店等商家是“低价游”利益链上的重要受益者,必须为“低价游”这种不合法的旅游业务承担责任,不能是他们只赚钱不担责。

  在法律上,对旅游景区、购物店等商家给旅行社、导游提供回扣的行为,应当明确定性为商业贿赂。只要旅行社、导游收受旅游景区、购物店提供的回扣,那么就必须以行贿罪追究提供回扣的旅游景区、购物店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不能是收回扣的旅行社、导游被处罚,而提供回扣的旅游景区、购物店不能没事。

  其次,必须重罚推出“低价团”的旅行社和导游,加大处罚力度,不能总是罚款了之。对于多次推出“低价团”的旅行社、导游,就应当给予“死亡”处罚,直接吊销其营业执照、导游证,并禁止再次从业。

  再者,对于配合“低价游”、“低价团”演出而签订阴阳合同的游客,应当依法让其承担法律责任和后果,不能再纵容签订阴阳合同的游客,旅游主管部门、旅行社要做好提醒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阴阳合同实质上就是虚假合同,合同双方都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需要法院来判决。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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