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严惩污染环境呵护碧水蓝天

2016年12月27日 10:16   来源:光明网   史洪举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都将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应受到刑法处罚。(12月26日,新华网)

  近年来,人们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环境污染问题却越来越严重,而一些污染环境行为却得不到有效惩戒。此类现象如得不到有效遏制,既可能让巨大的环保投入功亏一篑,又会让政府的公信力受到质疑。出台更细化、可操作的定罪量刑依据,从严惩戒污染环境行为,能够让污染环境的罪魁祸首付出代价,又能形成威慑,让人们不再把保护环境不当回事。

  一般来说,很多污染环境行为具有隐蔽性,并不像抢劫、盗窃那样容易被及时发现并制止。但环境污染的损害又具有复杂性、持续性、潜伏性、广泛性。尤其是,很多损害更具有不可逆转性,譬如,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一些疾病很难治愈,给受害人带来难以忍受的痛苦,一些被污染的土地、河流需要数十年乃至数百年方能恢复原状。这决定了,保护环境不能再有先污染,后治理的思路,惩戒污染行为必须“重典治乱”,否则,就可能真的走上吃祖宗饭,砸子孙碗的道路。

  根据刑法,污染环境罪属于结果犯,即一般需要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才能定罪量刑。但什么是“严重污染环境”则缺少相应标准,往往很难量化,以致于让多数污染环境行为成了漏网之鱼。此次司法解释将17种后果或行为定性为“严重污染环境”,无疑是巨大的进步,特别是将常见的一些行为或结果列为打击对象,体现了密织法网,从严治理的决心。

  如根据该司法解释,凡是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无论多少,均可构成犯罪。或者通过暗管、渗井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也构成犯罪。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或者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都将构成犯罪。这样以来,那些故意想方设法逃避监管,规避责任的行为都不再被轻描淡写的处理。

  污染环境绝非小问题,而是危害人类赖以生存的碧水蓝天的犯罪。打击污染环境行为,就得有科学、明确、可操作的处罚标准,这样的话,才能形成高压态势,让污染环境行为受到应有惩戒,让人们工作、生活在宜居环境中。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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