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惩治电信诈骗。意见规定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生、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等10项情形,酌情从重处罚。(12月21日 央广网)
“两高”和公安部出台的“意见”,确立电信诈骗案的3000元立案标准以及酌情从重处罚的10种情形,其实并没有太多的新意。“两高”在2011年施行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有相关规定,“意见”的规定只不过是在这个基础之上的进一步细化。当然,这是很有必要的细化,这能进一步提高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
事实上“意见”的重点并不在立案标准、从重处罚情形等规定,而是剑指电信诈骗犯罪背后的产业链,是要斩断这根利益链,确保全方位打击电信诈骗,不留死角。电信诈骗泛滥成灾,归根结底就是背后已经形成了以诈骗为中心的系列犯罪产业链条,银行、电信运营商都成为电信诈骗案中的“既得利益者”。这既提高了电信诈骗犯罪的成功率,又给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带来了巨大难度。
众所周知,电信诈骗屡屡得手,重要原因就是他们获得了受害人的准确信息,从而能够精准实施诈骗,让人防不胜防,这里面直接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除了少数电信诈骗分子直接入侵政府部门网站等信息系统窃取他人个人信息之外,绝大多数受害人的个人信息是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花钱购买的,有的是黑客卖给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也有的是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他人信息卖给电信诈骗犯罪分子。
另一方面,电信诈骗案难破,直接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往往很难被抓捕。除了他们常常在非洲、东南亚等境外地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之外,主要原因就是犯罪分子实施转账、套现、取现行为用的银行账户,以及实施诈骗活动使用的电话号码,往往不是使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办理的,而是冒用别人身份信息办理的,甚至直接购买他人的银行卡。
按照“意见”的规定,意味着只要在整个电信诈骗案件中获得了利益,那么都要为电信诈骗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直接提高了电信诈骗犯罪各个环节获利者的违法成本,倒逼他们在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提供服务时不得不三思而后行,无疑是打中了电信诈骗犯罪的七寸所在。另外,只要电信运营商、银行没有严格落实实名制,即便没有从电信诈骗中获利,也该追究它们的法律责任,不能轻饶。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