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霾资金被挪用 要追回更要追责

2016年12月20日 07:39   来源:经济参考报   吴学安

  日前,财政部通报9省份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其中,安徽有县区将秸秆禁烧专项资金用作人员保障类经费,甚至有部分县区挪用于办公楼维修等。对通报中反映的“部分县区将257.11万元专项资金挪作办公楼维修、招待、新打机井、购买变压器等事项”,安徽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处长王召远表示,通过专项检查、严格问责,用于办公楼维修、招待等的257.11万元已全部追回。

  自国务院2013年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后,2013年、2014年和2015年中央分别安排50亿元、98亿元和106亿元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专项资金的本意,是专款专用,专项落实。但从检查的情况看,有的地方是移花接木,有的是挪用,有的是骗取。如山西省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及下属分局为完成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进度,采取“以拨代支”方式向相关项目单位拨付2013-201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4679万元。

  关于治霾资金使用,2013年印发的《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对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也有相应的罚则。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却没能对一些地方政府乱花治霾资金的权力形成有效约束,个中原因值得深思。巨额治霾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甚至用作装修办公楼、迎来送往,这不仅仅是饥不择食乱花钱的小问题。这不仅反映了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民生的漠视,更折射了一些地方和部门目无国法的现实。

  对挪用治霾资金,除了要追回,更要对此进行追责,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出现治霾资金被挤占挪用情况,说明我们在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没有建立起一种严格的追责机制。另一方面,在追回资金、依法追责的同时,对违规挪用治霾资金的地方,中央财政应暂停资金补助,并增加地方政府治霾任务。就目前的问题,下一步应严肃治理,建立严格的绩效评价体系,多管齐下,追究责任。同时,对治霾资金使用的监督,有必要从事后监督向全过程监督转移,因为发现问题后再处理势必要付出更多代价。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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